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強姦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刑罰的特別減輕
一、被證實的有嫌犯的故意以及有“違背受害人意願的性交”,還有嫌犯“推到被害人並用力按住其頸部及臉部,以更好達成目的”,沒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判處上述嫌犯作為強姦罪正犯的裁判。
二、當事實的整體形象由於各減輕情節的作用使嚴重性大大減輕,以至於理所當然地推定,立法者在設定符合相關事實的罪狀之量刑幅度的正常限度時沒有想到該等情況,只有在這時才可以認為罪過或預防要求的減輕是明顯的。
- 司法援助
一、根據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6條之規定,只要據以給予司法援助的經濟能力不足之推定不被推翻,則收入不超過免除職業稅限額(《職業稅規章》第7條第1款)的利害關係人便應享有司法援助。
二、為著給予司法援助之效果,經濟能力不足不應被理解為貧窮或者貧困、甚至沒有不動產,而應被理解為不存在或者沒有收入或支付能力。不動產或動產之存在,可以不構成給予司法援助之障礙。
- 前提錯誤
- 受羈束前提
- 自由裁量前提
- 機動車輛稅
- 稅款的依職權核定
- 舉證責任
- 實質真相原則
- 調查義務
- 香港雜誌
- 左軚車輛
一、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前提,包括滿足以下要件:
— 行為前提之確定或選擇;以受約束及自由裁量方式指明前提;泛泛的觀念以及技術概念。
— 發生了構成行政行為前提之事實。
— 實際發生的事實應納入法律指明的或機關選擇的前提之中。
二、前提錯誤一般被視為前提的不合法,會導致違法瑕疵的產生,因為行政機關對前提之存在作出錯誤判斷。
三、如果行為的前提已經受羈束地被加以確定,則可能發生以下的錯誤形式:
— 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所認為的其行為前提,與法律實際指明的前提互不相同;
— 事實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實際沒有發生的事實視作已經發生;
— 法律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已經發生的事實視作可納入合法確定的前提中,但這一法律或技術定性不可接受;
四、如果前提乃是經自由裁量而被選擇,則可能發生以下的錯誤:
— 事實前提錯誤(這違反法律),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實際沒有發生的事實視作已經發生;
— 法律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在選擇前提時,在受法律或技術概念羈束的情況下,以所選擇的概念對不得被如此定性的事實加以定性。
五、不論就法律規定的利益和目的而言,還是就裁判之事實前提而論,關於依職權核定可課稅金額的條款所許可的稅務當局的行為均不能視作自由裁量行為,因為對於作出行為者認為更適合顯示法律規定之公共利益的前提,法律沒有向稅務當局提供對這些前提進行審理及選擇的自由空間。
六、如行政當局通過其掌握的元素證實納稅人申報的價值低於市場價,那麼根據第15條a項以及實質真實原則,必須通過法定及適當的證據方法調查和證實納稅人是否正確申報及結算機動車輛稅。
七、稅務當局以單方面專門利用的、作為評估右軚車輛車價基礎的香港雜誌中所載資料反駁左軚車輛的申報價似乎並不適當。
- 假釋
- 前提
- 刑罰的特別減輕
一、被判處超逾6個月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已滿6個月,構成提前釋放(假釋)的(客觀)前提。
二、然而,這一“情節”並不足夠,因為假釋並不是一項自動給予的措施,欲給予假釋,還要求具備其他前提: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者。
因此,假釋應當個案給予,它取決於對囚犯的人格分析,取決於具有強烈跡象表明該囚犯將重新納入社會並過上符合普遍社會共同生活規則的生活的預測性判斷,同時明顯還應考慮對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的維護。
- 規範之爭議
- 規範性行為
- 管理行為
一、規範或規範性行為具有一般性及抽象性特徵,這就是說所針對的是一個不具個人特色的範圍 — 被納入其中的屬於公開類別或級別的人士,並規定一個事實狀況,該事實狀況可以對在其生效中被證實存在的沒有特定數目的相同事實狀況適用。
二、對規章性規範直接申訴的訴訟方式或手段,只可以針對實質意義上的規範行為使用,而不可針對行政行為使用。
三、公法人的管理行為並不具備規範性行為的性質,也不可以成為“對規範提出爭議”的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