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04/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標註冊
      - 失效
      - 認真使用
      - 在註冊地以外的商標使用

      摘要

      一、連續三年未認真使用商標,商標註冊失效,但有合理理由者除外。
      二、認真使用,指透過具體的、重複性的、公開的、在產品或者服務市場範圍內表現出的、具有以識別為目的的行為,單純象徵性的、偶發性的或者數量微不足道的使用甚至放棄使用,不構成實際使用之要件。
      三、作為獨立法律體制地區,在香港使用商標,不產生商標被視作已在澳門使用之效果,即使透過在大多數澳門居民可以接觸到的報刊和電視節目上使用廣告手段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30/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抵押
      - 登記 

      摘要

      針對不可構成獨立所有權、且不構成所屬不動產之理想份額的某一農用房地產之“一部份”作出的(自願)抵押登記,應予拒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50/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刑法典》第138條b項

      摘要

      持續多日的失音症納入《刑法典》第138條b項規定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定罪情節。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0/2004 264/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第1款
      - 製作公司股票憑證之清單
      - 訴訟程序因訴訟之嗣後不可能而消滅 
      - 《民事訴訟法典》第229條e項 

      摘要

      如果聲請對一個責任有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股票憑證製作清單,而聲請這一保全措施的聲請人/公司本身嗣後又向法院聲明有關的股票憑證應被視作已經遺失,且因此無法實現之前已被判令的、對其有利的這一措施(該措施正正用於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第1款對該等憑證予以列表、估價及存放),那麼該措施就成為嗣後不能,相應地,依據該法典第229條e項,其訴訟程序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0/2004 247/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民事賠償請求
      - 侵害人的過錯
      - 風險責任及其證據
      - 在刑事程序被宣告無罪之情況下的民事給付宣判

      摘要

      一、如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是以侵害人過錯為基礎時,這就意味著該請求的提出是以風險為基礎。只要車輛在路上行進便構成風險,因此,在不能證實司機的過錯時,從原則上說,此交通意外就立即納入風險範圍內。
      二、如果只證實了某汽車的駕駛人在意外中無過錯,且未證實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又或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時,那麼,為自身利益使用車輛的該車輛實際駕駛者負有風險責任。
      三、今天,民事責任已經擁有獨立於刑事責任而存在的完全自主性,因此可以認為,只要相應請求理據成立,即使嫌犯在被控訴的刑事程序中被判處無罪,法院也可以判處嫌犯的民事責任。
      四、賠償可以由犯罪引起,但是也可以從與犯罪無關的經審判的事實中產生。但是這些事實必須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的構成事實,特別是風險責任的構成事實。
      五、在風險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的證據責任不大:只要證明事實和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就可以。
      六、由於作為主動因素的車輛與意外間的因果關係未經證明,因此,受害人的賠償要求便不可行。因為所有的客觀責任要求是客觀責任的前提,但其中不包括引起損害的事實過錯和不法前提。
      七、同時,根據澳門《民法典》第335條第2款中關於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規定,民事起訴人無責任以風險責任為依據陳述並舉證對其要求賠償的權利有阻礙性的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