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犯罪的強烈跡象
- 強制措施的適當性及適度
一、強烈跡象一詞意味著所搜集的證據須使人產生嫌犯負有責任之明確、清晰的印像,即,嫌犯很可能被判刑。這些跡象相當於足夠、充分的痕跡、疑點、推定、預兆和徵兆,以使人相信存在犯罪且嫌犯是此犯罪的責任人。
二、適當性及適度是相對價值的概念,經評估考慮到採取其他沒有那麼嚴厲的措施在本案中不能確保透過該等措施而力求達至可以滿足預防及保全的目的。
- 簡易訴訟程序
- 控訴書的要素
- 筆錄及裁判;表面矛盾
一、在簡易訴訟程序中,組織辯護應該從卷宗中或訊問中提述的實質事實出發,而罪狀的主觀要素必須被認為是對罪行歸責的相關要素。
二、關於罪狀的主觀要素,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故意,都看到了在嫌犯本人所承擔的事實中載明嫌犯聘用了一名非法工人,且沒有作出可以洗脫不法狀況及洗脫認同該狀況輪廓的陳述。
三、筆錄中所載的是由報告該事實的相關人員撰寫的記錄,從內文中看不到是主持聽證者命令作出該記錄,而事實是後者才可以形成的一個意念,因此,在面對一個明確審議嫌犯作出的聲明並認定該等聲明記錄並不是一個自願、完全及毫無保留的自認時,該記錄必須讓步予這個裁決的內文。
- 刀刃長超過十厘米之刀
- 賣菜小販
- 使用禁用武器罪
- 澳門《刑法典》第262條第1款
- 合理解釋對武器之占有
- 抽象上確定應用的工具
- 《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e項
- 《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f項
- 抗拒及脅迫罪
- 澳門《刑法典》第311條
一名賣菜小販使用一把起初被置於賣菜小車中並用用於切割瓜菜、刃長超過10厘米的刀(不應被視作11月8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1條第1款e項中的利器)以實行澳門《刑法典》第311條規定及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並不構成該法典第262條第1款所描述的使用禁用武器的罪狀。無法將這把刀定性為《規章》第1條中的禁用武器,因為可合理解釋對其作為抽象上確定應用之工具的占有(見《規章》第1條第1款f項最後部份),儘管它在具體行為中、在同一地點被使用以達到違法且不同於之前所確定的目的。
- 司法訊問無效
- 司法保密
- 羈押
- 強烈跡象
-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規定的要件
- 凍結銀行帳戶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128條第5款要求告知拘留之理由及說明被歸責之事實,以便使嫌犯能行使其辯護權,但是卻並未要求預審法官在此司法保密階段就證明要素對其進行對質。
二、要採取強制措施,若採取羈押,法律 —《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 — 規定首先要在卷宗中指明強烈跡象,以證明其曾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3年徒刑之犯罪。
三、跡象指的是一系列有說服力的要素,能使人相信嫌犯犯下了能對其歸責的犯罪事實。而強烈跡象並不要求能確定有犯罪事實,只要有足夠的跡象能夠證明歸責以及相應的判罪即可。
四、如非指明是不可擔保的罪名,對嫌犯採取羈押的措施還應當滿足《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的規定。並不需要一併滿足所有的條件,只要達到其中的一項即可。
五、凍結嫌犯銀行帳戶的規定也應當有其依據和科學原因,尤其有跡象顯示款項來自觸犯有跡象的罪行及/或用於實施犯罪。
- 犯罪競合之嗣後知悉
- 澳門《刑法典》第72條第2款
- 為數罪並罰而開展之聽證
- 檢察院和嫌犯辯護人必須在場
- 澳門《刑法典》第454條第1款
- 不可補正的無效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和c項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9條第1款
為了以澳門《刑法典》第72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競合之嗣後知悉方式依法展開數罪並罰,首先須履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54條第1、2款的規定,即指定和進行聽證以實現該等效力,且檢察院及至少嫌犯的辯護人必須在場,否則即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和c項規定之不可補正的無效,並承受同一法典第109條第1款規定不利後果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