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05 147/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一、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應該是正常的行為及考慮給予任何假釋的必須前提,而不是充分前提。
      二、有跡象顯示囚犯在人格上有些不穩定,在回顧其所觸犯罪行的嚴重性後,該受限制的條件導致法院擔憂對嫌犯的釋放,因此認為需要更多的時間才可以確保其重返社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05 217/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默示廢止
      - 義務就學階段退學
      - 免費教育津貼

      摘要

      一、默示廢止,產生於對某具體情形的新規定與前規定的法律效力之間的抵觸,可以而且可能包含積極默示行為。
      二、學校必須履行其經教育暨青年局通知及核准的學校章程,包括有關學生修讀及考勤的規定。
      三、倘若根據教育機構的內部規章,有關學生因離校而應被視為自動退學,則須退回不當發放的津貼。
      四、對義務就學的保障應當是教育暨青年局所關心的問題,也是其職責之一,即便所涉及的是停止在某校就讀的學生,這也是學校應當就離校作出通知的原因之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05 126/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無效
      - 給付的宣判與請求標的不相同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17條第1款e項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第2款最後部份
      - 對被上訴法院之替代規則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1款
      - 執行之訴
      - 查封及其標的
      - 司法變賣

      摘要

      一、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17條第1款e項及第147條第2款最後部份,判決與請求標的不相同的部份無效。
      二、儘管宣告判決此部份無效,但根據該法典第630條第1款,中級法院還應替代原審法院審理上訴的其它標的,如果其審理了訴訟及卷宗中提出的所有問題則記載所有與裁判相關的要素。
      三、查封不可針對不應用來償還債務的財產。如果相反的情況發生,隨後的司法變賣則也沒有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05 112/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紀律程序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無說明理由
      - 免除理由說明

      摘要

      一、行政當局享有舉證自由,被賦予查明事實的“權利”,並根據自由心證去解釋及評價已收集的證據。
      二、然而,可以對該“裁決”的適當性審查,可以以卷宗中存在的證據要素接納與行政當局不一致的判斷。
      三、一個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可以說是一個彈性的要求,必須配合案件的各項情節,尤其有關行為的種類及性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該行為對於一個擁有正常理解能力及一般洞察力的相對人而言必須也能理解。
      四、《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政行為的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依據而作出”,立法者所要求的並不是“形式上的表示”,相反承認了一個“顯而易見的表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05 13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連續犯
      - 量刑
      - 構成要素
      - 加重
      - 非法移民

      摘要

      一、連續犯的概念是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二、連續犯形式的其中一個前提不成立即意味著連續犯之排除,將使之重新歸入真實的或實質的犯罪競合形式。
      三、如果沒有行為的統一或沒有數次侵犯同一法益,就沒有連續犯。
      四、在確定刑罰分量時,法院會按照澳門《刑法典》第65條所規定的規則考慮確定刑罰分量所需的全部要素,根據“自由邊緣理論”,具體刑罰之確定是在按照行為人之罪過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之間確定並在該等限度內考慮刑罰的其他目的,但是,這種自由並不是隨心所欲的,是受到適度及恰當原則約束。
      五、基於是非法移民的事實,在使用偽造身份證明文件罪上,應納入的是有關犯罪的構成要素,而不是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2款規定的加重要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