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高麗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暫緩執行徒刑
- 失竊物品/滿足行為人的某種需求
- 藥物依賴/復康計劃
一、如欲將嫌犯的行為歸入澳門《刑法典》第203條中規定的情況,應當特別強調:除了盜竊之物或不正當據為己有之物應屬小額外,還要求此物隨即用作滿足行為人或同條a項所指之人之需要,而該物係為滿足此等需要所必須使用者。
二、如果是由於警察當局的參與,嫌犯遭到強迫而將竊取的錢財歸還給被害人,而並非是出於其本身的意願,則這種情況不能作為為其特別減輕刑罰的理由。
三、儘管嫌犯的前科都與藥物依賴有關,但是,鑑於他已有61歲,承認了所有事實,陳述了他重返社會、誠實做人的真正意圖,將失竊之物歸還原主,並且他現在仍然在為此藥物依賴接受康復課程,此等情況有利於讓我們作出對暫緩執行九個月的徒刑的有利的預測 — 此徒刑是在嫌犯缺席審判的情況下判處的。
- 準公罪的刑事訴訟
- 澳門《刑法典》第105條
- 澳門《刑法典》第108條
- 放棄告訴權,其時間及方式
- 告訴的撤回,其時間及方式
- 破產程序中要求清償債權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40條
- 單獨民事訴訟中的賠償請求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
一、在準公罪的情況中,刑事訴訟只能由檢察院透過呈交申訴的方式執行,但不影響澳門《刑法典》第105條第5款中強調的特殊情況。
二、放棄告訴權(《刑法典》第108條第1款中有提及)與告訴的撤回(同一法典第108條第2款中有提及)的概念截然不同。
三、事實上,只有權利人還未切實行使告訴權時,才有可能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棄告訴權(這其實是上述第108條第1款規定的意義和精神所在);然而對於告訴而言,只有告訴在上呈之後才有可能撤回。
四、如此,告訴一旦上呈,就再也沒有可能放棄告訴了,而僅可以撤回(參見上述第108條第2款前部)。
五、告訴權可以默示的方式放棄,而與放棄告訴權的情況不同,告訴的撤回僅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能接受默示的方式。
六、破產程序中提出要求清償債權的性質不可能與單獨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性質相同。
七、破產程序中,即使非自願,債權人也必須在宣告破產之判決所定之期間內提出其對破產人所有的債權清償要求。如債權人擬在破產程序中獲支付,即使確定性裁判已經確認了此債權,也還是必須提出清償要求(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
八、而單獨民事訴訟中賠償請求的提出永遠是根據完全自由的意願,立法者在制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2款的規定時以此完全自由的意願作為前提。
- 假釋
- 在監獄中的惡劣行為
一、原則上,在監獄中被歸類為一般且有違規的單純行為會導致脫離對釋放囚犯的有利的預測判斷。
二、此外,當囚犯所觸犯的罪行 — 搶劫罪 — 可以引起社會的重大警惕時,社會就對囚犯的提前釋放並不完全認同。
- 假釋
- 監獄中的惡劣行為
原則上,在監獄中的惡劣行為會導致脫離對釋放囚犯的有利的預測判斷。
- 假釋
在形成一個有利於給予假釋的預測判斷時,當中應該存在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原因。
犯罪的具體情節首先是酌科刑罰的一項因素;而在執行刑罰方面,則構成一項評價上訴人的人格並將之與其後嗣行為及重返社會後的預期行為進行比照的因素。
單靠意圖並不足以形成一個有利的預測判斷,必須以行動證明。須知道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是應該遵守的規則,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條件方面,必須比單純的良好行為要有更高的要求,從而顯現出責任感及重返社會的意願。
因觸犯黑社會組織罪、侵犯電訊罪、為賭博的高利貸罪、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罪等罪行被科處9年徒刑,這些罪行危害了社會及其和諧,對市民造成極大影響,造成社會不安及迴響,這些因素須要結合其他情節一併考慮,從而可以形成對釋放囚犯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