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法上訴
- 商標註冊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
- 行政司法上訴
- 完全管轄權原則
- 檢查商標
- 司法上訴之待決
- 《行政程序法典》第33條第1款
- 依職權調查
- 《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
- 《行政程序法典》第88條第1款
一、儘管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所指的司法上訴含有行政司法上訴的特徵,但對這類上訴不適用一般行政司法上訴特有的單純審理行為合法性的管轄原則,而適用完全管轄原則。
-二、就現上訴公司的商標註冊聲請,被上訴的行政實體不應違反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33條第1款之規定,以這一商標與此前已批准他人註冊的其他三個商標相混淆這個同一前提為理由,立即決定拒絕註冊,而是應等待該上訴公司針對批准該等商標註冊的相關批示提起的司法上訴中作出的確定性司法裁判。
三、事實上,為了作出一個實質公平的決定,行政實體本應尤其在《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2條之範圍內,經行使《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規定的依職權調查權/義務,透過查閱與商標註冊有關的檔案,或者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8條第1款之規定要求身為利害關係人的當事人提供資訊,力求查明針對該等批准商標註冊的批示是否存在待決的上訴,以防出現《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75條、第282條及第283條產生的可能的法律效果。
- 商標註冊
- 針對拒絕商標註冊批示之爭執
- 起訴狀不當
在針對拒絕商標註冊之批示提起上訴階段,如果上訴結論認為有權限之行政當局本應中止作出決定,直至就與之相關的另一問題作出裁判為止,並且充分陳述了認為存在這一先決性的理由,並據此不同意拒絕商標註冊之理由,認為不應作出這一拒絕,那麼就不應認定起訴狀不當。
廢止暫緩執行徒刑
一、暫緩執行徒刑的決定是應基於一個有利的社會預測,即期待被告將判罪視為將來不再犯罪的警告。
二、除結合法律所承認這些被認為適合於各種情況的措施及條件外,緩刑是在尊重法律價值的前提下允許保持內在要素,如主導生活的自身社會化條件,同時還避免如家庭破碎、社會脫節、失業及行為被破壞的風險之外在要素。
三、在決定是否廢止緩刑,應考慮到暫緩制度自身的理由,即審判人應集中探求有利的社會預測是否已被證實。
四、對於可能產生的後果之裁決(變更或廢止),關鍵是權衡違反義務的程度、其人格、行為及生活條件。如得出的結論是存在明顯或重複違反,可以而且必須立即採取廢止,否則,應從《刑法典》第53條列舉之措施中尋找出其中之一可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