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57/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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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06 241/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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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06 8/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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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06 90/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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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3/2006 51/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刑罰的適度性
      - 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一、在實際量刑方面,《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規定法院有自由在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在法定
      最高及最低限度中選定刑罰。
      二、根據自由確定刑罰理論,《刑法典》第15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在沒有發生任何
      減輕情節的情況下,相關刑罰為一年六個月並非不適度的。
      三、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人權利義務以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
      之情節(實質前提),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將科處不超逾三年
      之徒刑(形式前提)暫緩執行。
      四、考慮到犯罪的嚴重性及處罰的必要性,僅嫌犯為初犯的情況不足以導致暫緩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所判
      處的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