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05 83/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理事實事宜
      - 公文書
      - 證明力

      摘要

      一、物業登記是以其所發出之證明予以證實,有關證明屬公文書,為所載內容提供完全證明,其證明力唯以公文書為虛假作為依據時,方可予推翻。
      二、因此,倘原告所陳述之事實屬登記局所發出之證明的單純轉錄,及有關證明之證明力不可推翻,則上述事實應被視為已獲證明,並據此作出相應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05 71/200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通知
      - 通知地點

      摘要

      一、根據規定稅務事宜通傳及通知制度的3月24日第16/84/M號法令第3條第1款規定:“通知或通傳應寄往的住址,係按納稅人在遞交有關稅務範圍的聲明書內所指出者”。
      二、為了通知效力,稅務當局不可以把一個並不是由納稅人提供的地址視為該納稅人的稅務住所,因此如通知送達到該住則所屬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05 262/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欠缺理由說明
      - 錯誤適用法律

      摘要

      一、《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要求行政行為具有說明理由的義務,而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有含糊、矛盾,從而以清楚及充分的方式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
      二、相對於作出決定之真正依據而言,理由說明具有獨立的範疇及形式上的範疇:理由說明是“形式要件”,而依據則是“根本要件”或“實質要件”。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也可以以明確無誤的準用參照方式,即使是部分準用,甚至是實質性準用,表達理由說明,從所贊同者中採納其中的理由,並構成行為的組成部分。
      四、《基本法》第36條及第40條並沒有具體規定辯論原則。
      五、法院不會因為提出的一個純粹是結論、不具最起碼的理由說明能讓法院作出審理的問題而受到約束。
      六、在本地市場不存在可供聘用勞工而須聘用非本地勞工的這一要求,必須要求聲請人提供可讓具權限當局作出自由評價證據的證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05 52/200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上的違法行為
      - 處罰決定的各項元素
      - 無效

      摘要

      一、某一決定基於違法者以正犯身份觸犯9月27日第51/99/M號法令規定的兩項行政上的違法行為而被判處支付相關罰款,就是按10月4日第52/99/M號法令第14條效力規定的一個“處罰決定”。
      二、因此,該決定應載有在第14條中規定的(所有)內容,否則無效。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4/2005 251/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
      - 家團成員的逗留
      - 特別許可
      - 司法審查

      摘要

      一、如不能證實在批准招聘的申請中有符合上述第49/GM/88號批示規定的程序,有關勞工就不被納入具特別資格的類別中,也不適用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當中規定在特別情況下可批給具備特別資格外地勞工的家團成員的逗留許可。
      二、雖然行政當局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11條可以特別許可其家團成員的逗留,但駁回該申請的決定只有當出現明顯的錯誤及/或明確的不公正時才可以受到司法審查,因為行政當局有作出決定及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自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