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一、當法官所指出的依據在邏輯上不能導致裁判表現的結果,而是導致相反結果或至少不同方向的結果時,則存在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的瑕疵。
二、裁判依據引致一個結論,即誰第一個在澳門提出請求,其被《巴黎公約》保障的優先權就在澳門六個月內對所有人有效。且儘管上訴人已經在六個月內於澳門提出第一份請求,但裁判不認定其優先權。此時合議庭裁判存在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對立的無效。
- 退休基金會
- 為退休目的扣除
一、透過「個人勞動合同」(受私法勞動制度約束)向公共當局提供服務並不意味著構成「公職僱傭法律關係」的任何聯繫,這便排除了工作人員成為退休基金會供款人及進行為退休目的扣除的可能性。
二、但在編制內無原職位的編制外合同或定期委任的人員卻並非如此。
三、根據(經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原始修訂版本的規定,以此種方式任用的工作人員除非在簽署合同文書或就職時聲明不願進行扣除,否則取得上述扣除的權利。
四、如此取得的扣除權利不因以後的法律變更(要求工作人員主動聲請在退休基金會註冊)或當局數年沒有進行應進行之扣除的事實而消滅。
五、雖然工作人員有過失,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澄清狀況,但這並不撤銷當局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行為、以及當出現不當情事時在不損害已經依法取得之權利的情況下補救不當情事的義務。
- 外聘人員
- 編制外合同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
- 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
- 澳門退休基金會
一、經證實上訴人為外聘人員被接納自1990年12月起以編制外合同制度為當時的澳門政府工作,此合同法律狀況維持到1998年6月,基於法律在時間上適用的基本規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最初行文仍對其適用,即使之後經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引入修改仍對其沒有任何改變。
二、在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時,並不要求利害關係人必須是澳門居民,因為問題是當時外聘的該工作人員將來能否在澳門成功退休取決於其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記這一本身風險,這或許也就是該規定第5款在其最初行文的這個原因。
- 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
- 嗣後裁判已確定的民事案件
如果上訴人用以作為要求使被上訴行政行為無效之依據的核心問題已經由另一份轉為確定的民事裁判嗣後解決,那麼則應駁回上訴人針對行政法院作出的、駁回他針對該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之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