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前提
一、我們《刑法典》中假釋制度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監獄和自由之間的過渡時期,期間犯人可以有條不紊地恢復因入獄而嚴重削弱的社會方向感。
二、為給予假釋,除了形式前提(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外還要同時滿足其它具有“實質”性質的前提,即分析囚犯的人格和有力表明囚犯將重新融入社會並遵守正常生活規則的預測判斷,而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也是考慮的內容。
- 強姦
- 特別減輕;被害人的引誘
受害人基於不可被解釋的原因於深夜時分返回嫌犯朋友的住所,即之前與他們共處的地方,這與受害人朋友不想返回那裏相反,與兩名男孩玩撲克牌及飲啤酒,並與他們去到一個房間,與他們躺一同在同一張床上,在這裏根據常識、生活經驗以及習慣等規則,在欠缺在房間內發生什麽事的整體解釋下,令人認為不可以排除存在受害人使嫌犯行為受到條件限制的引誘。
- 再次調查證據
- 前提
一、除了其他前提外,再次調查證據的前提是須證實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瑕疵。
二、須要知道嫌犯與證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須與對已證實的事實作出法律定性的問題爭辯。
- 羈押
- 嗣後出現上訴屬無用的情況
- 採取羈押之犯罪跡象前提
一、雖然存在維持羈押嫌犯的批示,但仍繼續證明針對之前那份決定羈押嫌犯之批示提起的上訴的審理。
二、採取羈押的前提是存在因可被科處超過三年徒刑之罪行而對嫌犯判罪的跡象或可能性。
- 工作評核
- 技術上的自由裁量
- 嚴重錯誤
- 評核中的“進修”要素
一、對公共當局工作人員的工作評核,指的是通過基於與評核表中不同要素相關的工作的量化評定的評核制度而獲得的評語。
二、評估公務人員的知識、能力、表現及職務特點的行為,在履行所謂技術上的自由裁量的自由裁量權中被作出,僅在嚴重或明顯錯誤、使用的標準明顯不可接受或明顯不適當時才可對其提起司法上訴。
三、關於公共當局工作人員工作評核中的“進修”要素,對於這一要素的評分來說最重要的應該是被評核人在就讀課程後職業表現的具體改善,否則便只需獲得盡可能多的培訓課程文憑或證書,即便其中一部分或其中許多與工作無關,以此在“進修”要素方面得到盡可能高的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