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私人公證員
- 紀律程序
- 防範性停職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1條
- 《律師紀律守則》第27條
- 司法上訴
- 訴訟程序的消滅
- 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
- 《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項
- 潛在的訴之利益
- 《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a項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ETAPM)第331條自然適用於私人公證員。這是因為,私人公證員履行的大部分公證職務以前都是法律賦予公共公證員的專屬職責。眾所周知,私人公證員屬於公務員。鑑於他們公務員的身份,自然有必要對其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二、此外,防範性停職是紀律程序機制中的一個固有及本質上的形式。若符合情節,則任何觸犯紀律的嫌疑人律師都不可能不受防範性停職處分(參見《律師紀律守則》第27條。)
三、若因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而作出消滅訴訟的裁判,其前提是要對訴訟的繼續進行形成一個判斷,並從此判斷中得出令人確信無疑訴訟的繼續進行不會導致確實保護上訴人指出的權利,也因此不能給上訴人帶來任何利益。
四、司法上訴的標的是宣告被上訴行為無效或對其撤銷,因此,其效用便與以下的可能性構成關係,該可能性就是,在執行判決時,通過消除被撤銷的行為的法律效力,便有可能回復原會出現之情況。但我們認為這個訴訟途徑不可以被用作達至對被爭執的行為宣告違法,從而力圖在之後的訴訟中獲得對不可獲償的損失的賠償。
五、因此,為了認定撤銷司法上訴中是否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只要考慮撤銷性判決或合議庭裁判的直接典型效力即可,而不需顧及其可能具有的側面和間接效力或影響。因此,若是訴訟關注的是相關利益,例如上訴人的名譽和職業名望等,則繼續進行訴訟的理由便不穩妥,因為這些利益的效力是側面和間接的。
六、因此,在發出判處吊銷私人公證員執照的最終文件之後,由於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84條e項的規定,相關程序已消滅,於是審理私人公證員即為相關紀律程序中防範性停職確定行為中的嫌疑人提出的司法上訴便已嗣後轉為無用。但是這不阻礙上訴人 — 如有必要 — 在另一獨立訴訟中行使要求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其進行假設的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 賠償依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合同責任,因為上訴人宣稱她在被迫防範性停職期間遭受了損失,而這些損失由停職直接必然造成,因此指稱施用的相關保全措施違法。而這都與上訴人針對最終行政決定提出的另一司法上訴的前景無關。
七、實際上,不可僅為了保護現上訴人可能提出的、與宣告賠償的民事請求相關的潛在的訴之利益而繼續進行,這就好比是利用單純程序手段以利於為其設想的民事訴訟依據的積極舉證責任提供方便(對此,參見《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a項末段規定)。
- 再次調查證據;前提
一、為了可以再次調查證據,應該指出可以得出法院判斷錯誤的客觀要素;僅指出與之前得出的結論不相符的證據要素是不夠的,因為被證實的是有其他已被考慮的要素。
二、如果經證實存在瑕疵,而瑕疵可以僅通過調查以及分析所有證據進行排除,考慮到瑕疵的嚴重程度以及其影響面,僅通過移送卷宗才可以彌補指出的缺陷。
- 嚴重傷害
- 參與毆鬥
一、鼻部的殘缺必然是一個納入第138條a及b項罪狀的嚴重傷害,但也不妨礙外科手術的能力及發展而創造奇蹟,修復實際受到的損傷,而有別於很多時對所有受害人並不是平等的、取決於個人經濟能力及醫療或住院選擇偶然機會。
二、參與毆鬥罪對於傷害身體完整性及殺人等罪而言是一項核心罪行,必須謹慎地查究及審查事實事宜,從而知道參與毆鬥罪一旦被吸收時是否存在該些罪行的任何一項。
三、這種有同時是行為人及受害人的不同人士之間的互相及混亂的行為的性質,從兩幫立場堅定的敵對人士之間的打鬥與毆鬥區分,因此,如四人打鬥,每邊二人,所發生的就是傷害身體完整性而不是毆鬥。
四、毆鬥的前提條件是參與人之間事前沒有協議或協定,如存在協定,那麼就進入了傷害身體完整性及殺人等罪的共同犯罪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