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11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代替
      - 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一、如果法院認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則所科處不超逾6個月之徒刑不可以相等日數之罰金代替。
      二、不超過3年之徒刑暫緩執行,須在審判者作出裁判而非嫌犯實行犯罪之時審判者可以作出對嫌犯表現有利的預測,即對事實作譴責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111/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量刑

      摘要

      一、當法院由於沒有查明事實事宜而沒有認定所有關於歸納入訂定罪狀的刑法規定的事實時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或者說該瑕疵產生在沒有查明阻礙法律決定作出的事宜時;可以認定缺少該事宜則無法得出法律決定,或法院沒有調查控訴書、辯護書或對案件的討論所提出的所有內容時。
      二、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僅存在於法院在將事實認定為確鑿中犯錯之時,即從已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邏輯上不可接受之結論,或作出與已獲證明或未獲證明事實相矛盾的決定。
      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旨在保護個人的行動自由,或者說保護不被拘禁、囚禁或身體以任何方式被限制在某一空間的權利。
      四、嫌犯觸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目的是強迫受害人還清“借款”而使其入住酒店,若不還清“借款”則不得離開。
      五、在量刑中,刑罰量刑應訂定在最高限和最低限之間,並根據過錯而確定,同時在界限之內達到其它刑罰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63/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用不動產租賃合同
      - 正當性
      - 承租人配偶
      - 取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可共同擁有的財產和債務
      - 授權的規範性
      - 單方終止合同
      - 強制續期制度

      摘要

      一、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婦中的任意一方都與另一方成為任一方在此制度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的持有人。只要此種財產制存續,那麼法律就不能禁止。
      二、《民法典》第1042條中規定的住房租賃權利之不可相通性不適用於商用不動產租賃。
      三、在取得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兩人都有責任償還任意一方因商業活動而欠下的債務。
      四、因為受權人在授權書中授予其律師特殊權力,因此將第62/99/M號法令第6條第2款中規定的律師發出之聲明排除在外。
      五、因為原告律師不是行使特殊權力,而僅是簡單的法庭代理權,所以沒有餘地追認在訴訟中作出的行為。因此,律師發出之證明並不能引起授權中的不當情事。
      六、除了法律規定的原因(無效、可撤銷、不產生效力或失效)外,另有三種規則偏差:解除、單方終止以及廢止,都與反悔的意願相關。
      七、單方面終止 — 排除在持久合同之外 — 指的是當事人中的一方告知另一方不想續約或讓合同存續的意思表示。
      八、立法者在《民法典》第1038條中規定,禁止兩年內出租人行使單方終止的權利。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滿不足兩年,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05 61/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起訴狀不當
      - 退休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9條)
      -退休

      摘要

      一、如請求與相關訴因之間存在所指的矛盾,必須在請求的實體問題中作出納入以審查該矛盾,否則起訴狀不被視為不當。
      二、規定“退休(基本)權利”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9條構成“對(一般)立法者的法律指令”,並沒有賦予某一退休金的特定“數額”的一項“權利”。
      三、在退休方面定出特定退休金的決定並不沾有因違反所述“退休基本權利”的無效瑕疵,因為沒有侵犯一項“基本權利之根本內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6/2005 110/200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
      - 事實變更之裁判

      摘要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中級法院當認為對事實事宜的某些觀點作出的決定帶有缺陷或認為有需要擴大該事宜時,即使是依職權也可以撤銷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決定,但不妨礙維持決定中沒有瑕疵的部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