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 將請求合併
一、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受兩項標準之限制:
— 利益值標準:“訴訟利益值不超過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澳門幣5萬元(《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8條第1款);及
— 在法庭上主張行使的權利及履行的債務之性質標準:“金錢之債”或“法律賦予消費者之權利”。
二、經證實原告將一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轄權審理之請求與另一該法庭無管轄權之請求合併,該“非法之請求合併”不會造成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對整個卷宗無管轄權,僅影響“不相容之請求”。
- 主體豁免訴訟費用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f項
- 下落不明
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f項中規定的主體豁免訴訟費用並不適用於僅在訴訟行為中下落不明且因此由檢察院在訴訟中進行代理的情況,因為其情況與無行為能力人不同。
- 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的家團居留許可
一、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 —“如聘用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聽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勞工的實體的意見後,可批給該勞工家團成員與該勞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許可。”— 不適用於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
二、對於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當局在其家團的逗留許可方面被賦予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這一自由裁量權僅可根據在行使相關權力中的明顯違法或完全不適當、不合理而受質疑。
- 訴因
- 債權人爭議權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
訴因是指訴訟中提出的要求所基於的法律事實。
如果訴訟程序尚處於未能允許審查債權人爭議權實體問題的狀態,那麼就須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繼續跟進。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錯誤書面資訊
-《行政程序法典》第9條第2款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如涉案的行政決定不具可訴性,相應的司法上訴依法應被法院駁回。
三、 根據澳門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9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須對其以書面方式向私人提供的資訊負責,即使有關資訊非屬強制性提供亦然。但這規定並沒有令原本依法並不存在於法律世界裡的東西變為存在的能力,否則便會摧毀本澳現行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並危害到訴訟法的穩定性和可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