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追加請求
- 於第一審之案件辯論終結
- 法律陳述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17條第2款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6條第6款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0條
摘要
一、與之前生效的1939年《民事訴訟法典》制度規定不同,案件在法律方面之辯論在口頭進行的事實事宜之辯論的同時同樣口頭進行,必然及總是處在事實事宜之裁判作出以前。現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6條第6款和第560條規定的關於法律的陳述總是處在事實事宜之裁判作出以後和終局判決作出以前。
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17條第2款允許原告當事人直至案件辯論終結前追加請求。
三、因此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於第一審之案件辯論只有在被告之律師結束其法律陳述時終結。
四、所以,如果在提起的同時仍進行著案件在法律方面之辯論階段,則應認定原告當事人提出的追加請求聲請為適時。
主題
- 精神損害;定量的標準
- 精神損害;司法見解的情況
摘要
一、有權就遭受的痛苦獲得非財產損害賠償。該損害尚可透過金錢彌補,相關金額應按照衡平原則訂定,參考行為人之過錯程度、行為人與受害人之經濟狀況。確保這種情況下的賠償旨在給受害人帶去一種能抵消所受痛苦、疼痛和不幸的愉悅感。
二、因此賠償金額必須根據損害的嚴重程度定出,應在訂定時考慮良好謹慎、實際善意、物的公平計算、合理考量生活真相等這些規則。
三、澳門幣13萬元的賠償對於本案情節屬適當,符合損害的嚴重性、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還考慮到了受害人和損害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卷宗中的其他事實,即一名兒童在餐廳內和一名端送一保溫瓶熱水的侍應相撞,從而受到非自願燙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