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分割共有物的特別訴訟程序
- 優先權
- 對不受理行使該權力的批示提起上訴
- 上呈上訴之時
在分割共有物的某一特別訴訟程序中且在進入出售有關不動產的階段,批示未接納行使優先權。針對批示的上訴僅在不動產判給之後方可上呈,因其留置並未使其完全無效。此上呈制度也更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817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
- 不法持有毒品作個人吸食罪
- 麻醉品的性質;其在量刑方面的影響
一、立法者不欲對吸食不同種類毒品的吸毒者作出不同的處罰,對販毒罪也是一樣。
二、但是根據刑法的一般條文及條件,所持毒品的性質可以影響具體刑罰,該要素是揭示不法性及可譴責性最高及最低程度的指標。
- 評核人的指定
- 預備行為
- 可分離的行為
一、“評核人的指定”構成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評核程序”的一個“行為”,評核隨著上述評核人所建議的評分被認可後而完結。
二、因此,構成一個“預備行為”,該行為不會必然地制約最終決定、也不會因此產生不可彌補的損害,也是不可分離的,因此不可提起司法上訴。
- 侮辱罪之定性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應該以靈活的方式解釋,無須過於形式主義,因此,即使間接地提述了上訴人被判刑的罪狀構成規範,但也應認同罪狀構成顯得不正確的指出已被默認存在,當中就對行為人的行為適用該些規範方面確定了違反該些規範。
二、面對現行法律條文,就侮辱罪而言是無須任何特定故意。
- 交通意外
- 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加的民事請求
- 民事賠償請求的訴因
- 刑事訴訟程序的訴因
- 刑事訴訟程序被判無罪
- 刑事訴訟程序的過錯
- 民事責任的過錯
- 由不法事實產生的民事責任
- 澳門《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
- 風險民事責任
- 善良家父
- 澳門《民法典》第480條第2款
- 經驗法則
- 事實推定
- 澳門《民法典》第342條
- 遲延利息的計算始期
- 澳門《民法典》第794條第4款
- 賠償債務的清算標準
- 傳喚日期
- 第一審終局裁判的日期
一、當受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民事訴訟,沒有援引不法事實作為賠償請求的理據,而是援引產生民事責任的事實,雖然此事實在實質上是有可能引起刑事責任的事實,但也應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並為著民事責任的效力而審理:因為為此效力就是民事上的不法事實;
二、該事實可以同時是刑事上及民事上的違法事實,當受害人援引此事實作為賠償請求依據時,所指的就是民事上的違法;
三、儘管不存在刑事上的違法,但也可存在民事上的違法,或者甚至風險責任,法院審理受害人所提風險責任的事宜是合理的,除非程序沒有為此提供且無法獲得必要元素;
四、被告在刑事程序中無罪(在缺少相反的特別宣告時)僅是宣告不存在可受處罰事實,並不意味著對(被告或任何其他民事責任方面被訴人的)民事責任的任何審理及決定;
五、還有一個單純的情況是:法院裁定被告的不法行為未獲證明,不意味著其在構成民事責任方面沒有足夠的過錯。
六、儘管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判無罪,但法院也應審理一同提出的賠償請求,該請求或者是受害人以侵害人的過錯行為作為請求的明顯依據,也可審理(倘有的)風險責任的情況,因為一般來說,對侵害人過錯的援引不排除同樣援引風險責任的意願;
七、在刑事程序中對被告過錯的審理,並不限制民事法院就被告的此行為在民事責任方面的審判的自由。
八、有關於民事責任,在缺少其它法律標準的情況下,過錯根據善良家父的注意面對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作出審議(澳門《民法典》第480條第2款),有別於刑事責任事宜上出現的情況,繼而可以在一方面存在過錯而在另一方面沒有。
九、民事過錯並不是單純的事實,而是從經驗法則中得出的結論,須訴諸於尤其根據在澳門《民法典》第342條範圍內規定的簡單推定或事實推定的輪廓,審判者為此目的利用生活經驗法則來進行判斷。
十、有權限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法院具有正當性利用這些規則並根據已知悉的事實為基礎去作出(事實或簡單)推定,但一定不屬於人證可被採納性可被排除的事宜(《民法典》第344條)。因此,經合議庭查明推定基礎的事實的存在後,有權限作出終局裁判或實體問題裁判的法院便從這些事實中得出未知悉的(推定)事實。
十一、根據《民法典》第794條第4款的規定,儘管相關債務產生於不法事實,但在債權尚未結算時不發生遲延,但基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原因而未結算者除外。
十二、澳門現行的實體民事法律採用結算債務的一般標準來標記遲延的開始,無論債務來源屬於何種類型(即來源於合同或來源於非合同),儘管根據現有法律,我們認為《民法典》第794條第4款包含例外是正確的,因為這是對相關利益尤其是在由不法事實或風險產生的責任的情況下比較公平的解決辦法,即“有關由不法事實或風險產生的責任,根據該款第一部份,債務人自傳喚起構成遲延,除非已經存在遲延”,以便如果債務清算日期在傳喚日期之後的話,則以傳喚日期為準。
十三、民事賠償債務只有在第一審終局裁判作出之後才被清算,因為正是在此裁判中才根據當事人的分歧而第一次嚴格清算起訴人所遭受財產及非財產損失的具體賠償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