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交通意外
- 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選擇刑罰的標準
- 非剝奪自由刑及徒刑
- 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
不應認為澳門幣32萬元這一給予交通意外受害人(46歲)的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過多。該受害人因該宗意外,遭受了損傷,需要517日康復,且因其面部變形而開始遭受永久性的部份無能力。
- 訴因
- 判決無效
- 1967年《民事訴訟法典》第668條第1款d項
法院以不同於起訴狀陳述之訴因裁定訴訟理由成立這一事實,違反1967年《民事訴訟法典》第660條第2款末尾部分及第664條之規定。根據該訴訟法典第668條第1款d項之規定,該判決無效,其理由正正是因為它審理了一項不得審理的問題。
此外,如果不這樣理解,訴因的含義也就失去了意義。訴因是一個特定案件的認別及特徵性標識之一(參閱該法典第498條第1款),因此在確定裁判已確定案件的外延效果上,也非常重要(參閱該法典第497條第1款、第671條第1款及第673條)。
- 交通意外
-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附帶民事請求
- 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
非財產損害之(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提供一種“安撫”以減輕侵害對其造成的痛苦,或者(如有可能)使他忘卻所遭受的痛苦。因此,目的是向被害人提供愉快或歡樂的時刻以盡可能消除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 販毒罪的法益
- 抽象及推定危險犯
- 毒品之少量
- 販賣及不法活動
- 販賣-吸食者
- 少量販賣
- 不法持有供本人吸食及向第三人讓與
- 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
一、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販賣及不法活動罪擬保護的法益是身心兩方面之公共健康,因此,販賣罪是抽象或推定危險犯,該罪的既遂不要求存在著一項真實的或實際的損害,僅對受保護的法益造成損害的風險和危險就已經足夠。
二、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明確規定條件下簡單持有毒品,足以構成有關法定罪狀歸罪的“不法活動”之一,為此沒有必要舉出向第三人“讓予”毒品的若干具體行為的正面證據,這種讓予行為本身也構成該法定罪狀規定的“不法活動”之一。
三、為著適用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3款,第9條不絕對要求在任何具體情況中均須以淨重來確定有關物質或製劑之量。因為,為著該條第1款可能產生之效果,必須考慮吸食有關毒品之情節,而第5款的規定正是這個精神。按第5款,為著第9條規定之效果,對於販賣中最流行的每種物質及製品之少量之具體量值,應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評價。
四、在為每類有關物質或製劑訂定“少量值”時,不能過度地關注它的致命量,而應當更加適當地關注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超過3日內個人所需吸食量”。
五、在沒有證實嫌犯實際吸食毒品之量以及是否每日吸食的情況下,必須按照在其條件下一般吸食者的吸食需要來推斷行為人之吸食需要量。
六、如果法院在依職權調查案件標的後,從有關事實事宜中得出:行為人知道某種或多種麻醉物質之一法律上被禁止的性質及特徵,雖然如此,仍然自願持有之,且明知這樣做會抵觸法律,同時,相同事實中沒有得出:作為人作出這種持有行為純粹及完全是為了本人吸食此等物質(從而排除了按照第5/91/M號法令第11條規定及處罰的可能性);且行為人這個持有行為之排他目的不是取得物質或製劑用於自己吸食(從而也不能按該法令第23條處罰),那麼,該行為人因其持有行為應當以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犯罪直接正犯的名義論處,(該犯罪可與該法令第23條規定及處罰的不法持有麻醉品供自己吸食罪之直接正犯實際真實競合,條件是依法指控且該行為人也是吸毒者一節視為獲事實),除非審理案件的有權限法院(且只有這個審判實體)按照該法令第9條第5款的精神,透過自由心證並按照經驗法則,認為行為人持有且在其控制中搜獲的麻醉物質的量“不超過三日內個人所需吸食量”,那麼行為人只能按第5/91/M號法令第9條之較輕刑幅論處。
七、換言之,只要沒有證實持有毒品的排他目的是取得物質或製劑供個人使用,就不應當適用第5/91/M號法令第11條第1款描述的販賣—吸食者罪的減輕罪狀。只要法院認為在嫌犯掌握中搜獲的(因此是嫌犯持有的)毒品總量不是少量,就不應當也適用第5/91/M號法令第9條之少量販賣罪的減輕罪狀,這與下列問題無關(該問題本身對於簡單不法持有毒品情形中的判處無關緊要):查明犯罪行為人掌握中搜獲的毒品總量中,哪部分或份額之目的是用於個人自己吸食或向第三人提供。因為鑑於第9條第3款的規定,就適用第9條之歸罪規範而言第9條沒有就此作出區分,因為第8條犯罪的性質是抽象或推定危險犯。
駁回上訴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