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違反禁止再入境命令罪
- 非法移民法
-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
- 對非法移民的驅逐令
- 禁止再入境的期限
根據澳門終審法院2004年9月22日作出的具約束力的司法見解,如果驅逐出境的行政行為沒有按照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要求確定一個禁止再次進入本地區的確定期限,那麼,因處於非法狀態而被澳門特別行政區驅逐出境的人士再次非法入境或在澳門逗留,不構成該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犯罪。
- 販賣麻醉品罪
- 強烈跡象
- 羈押
卷宗顯示眾嫌犯合夥從事販毒活動兩年,且在其中一人身上搜到的毒品(22.58克海洛因)是以人民幣2,600元購買的,而該筆金額是最後一次向第三人出售毒品所得(利潤)。因此,有強烈跡象顯示該等嫌犯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g項規定並處罰的販毒罪。
- 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
- 販毒
- 羈押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3款c項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3款c項,當有強烈跡象顯示觸犯了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販毒罪時,必須予以羈押。
- 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性脅迫罪及強姦罪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合議庭裁判中沒有指明答辯結論
- 無理由說明
- 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一、審判前收集聲明及證詞內容與審判後合議庭宣告為“獲證實事實”之間(可能)有差異,不構成“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二、將聽證中被宣讀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視作已被證實,不意味著“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因為法院不受制於供未來備忘用的該等聲明的內容。該等聲明作為自由審查之證據手段,應由法院按照其可能性,並考慮了其擁有的其他全部證據資料後對它予以評估。
三、沒有“簡要指明答辯狀所含結論”,此事只構成“訴訟之不當情事”,應在5日內提出爭辯,否則則被視作已獲補正。
四、共同正犯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是存在著共同的決定以及共同的實施。
協議可以是默示的,只要多名行為人有合作實施特定犯罪的意識/意志就已足夠。
在實施方面,不必每個行為人均參與旨在達到最後結果的全部行為或任務,只需要每個人作出行為(雖然是一個部分)納入旨在產生特定目的的全部行為即可。
從根本上說,重要的是在行為人之間有約定行為,且其中一人傷害了所保護的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