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在監獄中的惡劣行為
一、原則上,在監獄中被歸類為一般且有違規的單純行為會導致脫離對釋放囚犯的有利的預測判斷。
二、此外,當囚犯所觸犯的罪行 — 搶劫罪 — 可以引起社會的重大警惕時,社會就對囚犯的提前釋放並不完全認同。
- 假釋
- 監獄中的惡劣行為
原則上,在監獄中的惡劣行為會導致脫離對釋放囚犯的有利的預測判斷。
- 假釋
在形成一個有利於給予假釋的預測判斷時,當中應該存在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的原因。
犯罪的具體情節首先是酌科刑罰的一項因素;而在執行刑罰方面,則構成一項評價上訴人的人格並將之與其後嗣行為及重返社會後的預期行為進行比照的因素。
單靠意圖並不足以形成一個有利的預測判斷,必須以行動證明。須知道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是應該遵守的規則,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條件方面,必須比單純的良好行為要有更高的要求,從而顯現出責任感及重返社會的意願。
因觸犯黑社會組織罪、侵犯電訊罪、為賭博的高利貸罪、不法資產或物品的轉換、轉移或掩飾罪等罪行被科處9年徒刑,這些罪行危害了社會及其和諧,對市民造成極大影響,造成社會不安及迴響,這些因素須要結合其他情節一併考慮,從而可以形成對釋放囚犯判斷。
- 假釋
- 前提
- 1886年《刑法典》
一、1886年《刑法典》規定,若給予假釋,則除須滿足形式前提 — 剝奪自由的刑罰超過六個月,且被判刑人服刑已過半 — 之外,還有必要驗證其他具“實質”性質的前提同時成立,即被判刑人表現出適應誠實生活的能力和意志。
二、至於誠實做人的能力,則須顯示一經釋放,(被判刑人)有體力工作,並有能保證執行工作的經濟條件。而誠實做人的意志的指標則是從囚犯在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演變中得出的。
- 使用及攜帶武器准照
- 事實前提錯誤
- 法律前提錯誤
- 違反公正原則及/或平等原則
- 行政程序中的不作為
一、當宣佈的判決錯在以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事實作為依據時,即存在“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
二、“法律前提錯誤”瑕疵的前提是對法律的不適當應用或解釋或者是對事實的錯誤法律定性。
三、如果未經證實在相同的基礎狀況中,其他的裁定(或相反裁定)應當得到相同的請求,那麼就排除了任何違反公正原則及/或平等原則的可能性。
四、如果在上訴之時或是應上訴人的請求採取了調查措施但卻並未得到上訴期望得到的結果,則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採取調查措施的情況並不能作為撤銷在相關程序中已宣告判決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