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趙約翰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強制措施
- 羈押
- 上呈上訴之時
- 在偵查階段提起上訴
在偵查階段中有必要立即審議一個特定上訴不但會令市民的權利及自由得益,而且還會令本身調查中的利害關係得益,特別當被謀求的目的在上訴不能立刻被審理的層面上產生審理上訴的絕對無效用而變得不可行。
- 警察
- 軍事化人員
- 撤職處分
- 勤謹義務
- 違反法律
尤其當軍事化警員持續不斷違反勤謹義務而又沒有合理或合法解釋時,對該人員科處撤職處分的行政決定並沒有任何違法性。
- 取證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 暫緩執行刑罰
- 輔助人:正當性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在未經有關權利人同意下,透過侵入私人生活、住所、函件或電訊而獲得之證據無效,但屬法律規定之情況除外。由於涉及的是可處分的權利,我們應當先衡量同意因素,只有在證實不存在該同意時,才規定為禁止。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的規定,在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應當由卷宗中載明的本身因素引致,又或該些因素與一般經驗法則結合後引致,且必須可以被一般人察覺。
三、自由心證構成衡量證據價值和發現在訴訟程序上屬重要的事實的一種不甚嚴格的約束方式,申言之,就是必須符合邏輯和理智規律,且不受外部形式規定制約的結論。
四、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並不涉及法院在事實方面的決定和上訴人觀點的分歧。上訴人在上訴階段中作為該瑕疵的理由說明提出法院本應當注重某種證據方法,以形成其心證並以此把某些事實視為確鑿,這陳述是不重要的,因為通過這個方式也只不過是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規則。
五、如法院列出已證事實、未證明事實、指出使用的證據方法,我們就可以知道法院形成心證所依據的實質原因,這樣,就沒有必要再指明其他要素了,即認知理由。
六、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因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作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使已認定事實顯得不充分,不足以支持適當的法律決定,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
七、僅能證明嫌犯為獲取證言而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侵犯,但未能確定人身侵犯的性質、次數和嚴重程度、侵犯造成了哪些具體損害,那麼我們就不得不依據罪疑唯輕原則把該些侵害向嚴重性最輕的層面考慮。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現代、文明、法制井然、遵守國際裁判、尊重公民的權利、自由,並能保障公民的權益 —— 即使此公民是嫌犯,這是本地和外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印象。但諸如本案的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損害了機構形象,讓公民惶恐不安,玷污了在本地和外界的形象。本案嫌犯的罪行情節嚴重,應遭譴責。因此,應當在具體科處的刑罰和刑罰的執行方式上有所體現。
九、現行程序法規定,賦予輔助人正當性,即使檢察院不提起上訴,輔助人本人也可對「影響其本人」的裁判(《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c項)提起上訴;用另一法律方式表述,可就「對其不利」(《刑事訴訟法典》第391條第1款b項)的裁判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