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向評議會提出之聲明異議
- 提供擔保之附隨事項
- 上訴程序之進行
一、如在一待決案件中有理由促使一方當事人向他方提供擔保,則訴訟程序以附隨事項並以附文方式在案件未決之法院進行。
二、如果所提起的上訴被確定由中止效力,無法就針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之裁判獲得臨時執行的勝訴方,得聲請上訴人提供擔保。
三、提供擔保附隨事項以製作之副本分開處理,上訴則繼續其程序。
- 盜竊罪(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e項)
- 在設有鎖的容器內盜竊當中儲存的物品
- 安裝在電單車的頭盔箱
安裝在電單車的“頭盔箱”必須被視為具有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e項規定效力的“容器”,因為設有鎖,其主要目的是“以最起碼的安全儲存物品”。
- 行政法院
- 無管轄權
- 針對行政當局的訴訟
- 工作人員行使公共管理以外的犯罪行為
行政法院不具管轄權對行政當局因其工作人員行使公共管理以外作出的犯罪犯行為而負有責任的訴訟進行審理。
- 交通意外
- 過失殺人
- 事實的非實質變更
- 無效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所載的“對於本案之裁判屬重要的事實”中包含多種情形,其中一些對刑罰份量或與加重所科處的處罰的下限有影響,另一些情形則在此層面上無任何影響,但總能擾亂最初採用的辯護策略。
二、在控訴書中,被肯定的是被害人“突然出現從左方向右方橫過馬路”;而在被上訴的裁判中,被害人“停於此處”被視為已獲證實。面對事實的如此“變更”,必須認為嫌犯的辯護保障特別受到影響,因為控訴書的文本所指出的是一種“過錯競合”的情況,一如被上訴裁判所觀察的那樣,當中認為“交通意外由嫌犯的過錯引起”。
三、原審合議庭沒有遵守第339條第1款末段(將該變更告知嫌犯,並在嫌犯提出聲請時,給予其確實必需之時間以準備辯護),陷入同一法典第360條b項的無效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