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
- 判決的依據
- 暫緩執行徒刑
- 形式前提
一、當卷宗在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的管轄下進行時,就不適用1997年《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的規定 — 量刑依據。
二、緩刑制度的關鍵是最初被判處的徒刑,而非經赦免、大赦或免除措施作出後行為人須執行的刑罰。
- 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
- 駁回上訴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判決的理由說明不僅要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之事實及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還要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理由。
二、就闡述而言,程序法都要求這一理由的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旨在知曉法律在本案中是否得到正確應用,以力求證明法院調查了被陳述的所有事實。
三、法律不要求法院審查證據並衡量其價值。
四、合議庭裁判沒有欠缺理由說明就是當展現了事實上的理由闡述 — 列舉了經證明及未經證明之事實以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 — 還有法律上的理由闡述 — 該些經證明事實的法律框架,這看來足以說明有關裁決。
五、當上訴人指出“原審法院沒有一如其應該作出的那樣評價共同嫌疑人的聲明,也忽視了辯護引入的論據,並認為上訴人是吸毒者時”,是絕對沒有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只是表示純粹不認同事實上的決定。
六、當上訴人僅表示不認同事實上的決定或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時,上訴理由是明顯不成立的。
- 販毒
- 海洛因
- 總重
- 少量
一、少量指的是“違法者支配之物質或製劑之總數量不超過個人三日內所需之吸食量”,可以按經驗法則和有權限實體的自由心證並通過從未公佈的法令得出其具體數量。
二、麻醉品,如海洛因,通常都有可變的純度。由於科學和實驗技術沒有發展到使得測量精確,曾有這樣一種觀點,即司法見解將滿足“少量”概念的量對海洛因統一定為6克。
三、可以存在無法檢驗麻醉品的情況,根據案件的情節,這可以並不影響對於第5/91/M號法令第8條之販毒罪的定罪。
四、如果在立法和司法見解中沒有就純淨海洛因確定何為少量的具體份量,我們則應採用就其它物質確定何為少量之司法見解和國外之立法所提供的現有數據,同時還應考慮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5款提到的經驗法則和自由心證原則。
五、即使考慮純淨海洛因,無論是通過比較法得出的值,還是通過醫學得出的值(基於“有關習慣使用的流行病學數據”而規範劑量的基礎,其中規定了平均每人每日吸食海洛因二乙酰嗎啡的最大量為0.1克),也均絲毫不影響這一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