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04 212/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加重盜竊罪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 法院的自由心證

      摘要

      當明顯可見視為證實或未證實的事實不符實情,或從獲證明之事實中得出一項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違反受約束的證據規則或經驗法則,違反職業操守時,即存在“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不能為質疑法院自由心證而提出這種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04 214/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04 277/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公共工程承攬合同
      - 次承攬
      - 重新審議事實事宜 

      摘要

      一、在相關斷言所含的全部事實必須被視作不合適之前,不必在同一個證人身上將它們視作已獲證明。
      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事實事宜予以重新審核的可能性,不應被誇大為一種制度 — 規則,而應該是一種特殊的手段,這一手段必須符合下述情況,即:對於查明事實真相以及完全澄清針對被爭執的各點事實事宜所產生的疑問而言,證據手段的更新屬絕對不可或缺。
      三、由於原告沒有證明與被告訂立過任何供貨合同,因此原告不是有關工程承攬合同的直接當事人,故不能適用載於1969年2月19日第48871號法令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中的機制(這一制度根據公佈於1971年10月30日第44期《澳門政府公報》上的10月12日第555/71號訓令而在澳門有效)。
      四、如果無次承攬之許可,則其效果只是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並不引致合同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9/2004 205/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未經嫌犯事先同意的缺席審判
      - 將判決向缺席審判之嫌犯本人通知
      - 上呈上訴時刻

      摘要

      如果在嫌犯未同意或者聲請在其缺席狀態下可以舉行或舉行審判聽證的情況下,該嫌犯缺席審判,則檢察院作為公訴人針對提起的上訴,只應在通知該嫌犯本人該判決後上呈至上訴法院。
      這是因為,在將原判通知嫌犯本人之前審理該上訴,只能在嫌犯本人不能親自反駁的情況下造成一項上訴審級的問題,而嫌犯永遠也有針對一審作出的對其不利的判決予以爭執之基本權利。此外,在嫌犯沒有事先同意缺席受審的情況下,就向嫌犯本人通知原審判決之效果而言,嫌犯的辯護人不能取代該嫌犯本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8/2004 210/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 前提

      摘要

      一、被判處超逾6個月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已滿6個月,構成假釋的“客觀”或“形式前提”。
      然而,這一“情節”並不足夠,因為假釋並不是一項自動給予的措施,欲給予假釋,還要求同時具備其他“實質”性前提。
      二、假釋應當個案給予,它取決於對囚犯的人格分析,取決於具有強烈跡象表明該囚犯將重新納入社會並過上符合普通社會共處規則的生活的預測性判斷,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維護也屬考量事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蕭偉志法官
      •   張婉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