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蕭偉志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查贇法官
- 鄧澳華法官
- 備註 :查贇法官及鄧澳華法官均以代任助審法官之名義參與本案的審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查贇法官
- 鄧澳華法官
- 備註 :查贇法官及鄧澳華法官均以代任助審法官之名義參與本案的審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
- 前提
一、被判處超逾6個月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已滿6個月,構成假釋的“客觀”或“形式前提”。
然而,這一“情節”並不足夠,因為假釋並不是一項自動給予的措施,欲給予假釋,還要求同時具備其他“實質”性前提。
二、假釋應當個案給予,它取決於對囚犯的人格分析,取決於具有強烈跡象表明該囚犯將重新納入社會並過上符合普通社會共處規則的生活的預測性判斷,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維護也屬考量事項。
- 羈押的強制措施
- 前提
- 不可保釋的犯罪
一、本地立法者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規定了一個“不可保釋的犯罪”概念。
二、因此,如卷宗中有強烈跡象顯示現嫌犯觸犯澳門《刑法典》第154條第1款a項及第2款,第152條第2款a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綁架罪(刑期為五年至十五年徒刑),充分可見,鑑於澳門《刑法典》第193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刑事預審法官“本來應當”命令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 假釋
- 適用的制度
- 前提
當涉及《刑法典》生效後犯罪而被判刑之囚犯的(假釋)決定時,該法典第56條第1款關於假釋的“前提”方予適用。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澳門《刑法典》第66條
- 加重盜竊
- 一般預防
一、相當地減輕罪過以及犯罪預防的要求(“刑罰的必要性”)乃《刑法典》第66條適用的實質前提)。
二、只有從減輕情節作用中得出的事實總體形象相當降低,以致可以合理地推測立法者在規定有關事實罪狀幅度的正常要素時,沒有考慮過這種情形,才發生這種情形。
三、特別減輕只能在例外或特別的情形中才可發生。
四、加重盜竊罪之一般預防要求極高。
- 交通意外
- 非財產損害及其衡平補償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按照被上訴裁判中視為確鑿的情節,如有關金額依照澳門《民法典》第489條准用的第487條規定不屬過多,就應當信任原審法院在損害賠償金額的衡平確定中所形成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