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移送卷宗
摘要
如屬不可補正之矛盾之瑕疵,應移送卷宗重新審判。
主題
- 缺席審判
- 審判無效
摘要
一、為確保辯論原則之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犯在聽證時必須在場,僅在例外情形中方可缺席審判(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13條)。
二、除了嫌犯本人同意在其不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的“同意的缺席”情形,還可在下述情形中缺席審判:如未能將指定聽證日期之批示通知嫌犯,或嫌犯無合理解釋而在聽證時缺席者,則法院得決定在無嫌犯出席之情況下進行聽證。(《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1款及第2款)。
三、如不屬此情形,則嫌犯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無效(第106條c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