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4/2006 96/200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外聘人員
      - 編制外合同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
      - 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
      - 澳門退休基金會

      摘要

      一、經證實上訴人為外聘人員被接納自1990年12月起以編制外合同制度為當時的澳門政府工作,此合同法律狀況維持到1998年6月,基於法律在時間上適用的基本規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最初行文仍對其適用,即使之後經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引入修改仍對其沒有任何改變。
      二、在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時,並不要求利害關係人必須是澳門居民,因為問題是當時外聘的該工作人員將來能否在澳門成功退休取決於其在澳門退休基金會登記這一本身風險,這或許也就是該規定第5款在其最初行文的這個原因。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4/2006 58/200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
      - 嗣後裁判已確定的民事案件

      摘要

      如果上訴人用以作為要求使被上訴行政行為無效之依據的核心問題已經由另一份轉為確定的民事裁判嗣後解決,那麼則應駁回上訴人針對行政法院作出的、駁回他針對該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之判決而提起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319/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81/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因學術培訓而缺勤
      - 為缺勤作合理解釋
      - 豁免上班
      - 福利
      - 偽造文件
      - 勤謹義務
      - 守時義務
      - 適度原則
      - 法院介入的限制

      摘要

      一、享受因學術、職業和語言培訓而豁免上班之福利的工作人員,應向有關部門提交證明文件,尤其是上課時間表,以為「缺勤」作合理解釋。
      二、也就是說,提交文件一方面是「提前解釋」因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而缺勤,另一方面是為享受豁免上班之福利創造條件。
      三、工作人員為證明上課時間表而提交內容經偽造數據修改的文件,就是在為因學術、職業和語言培訓而缺勤作合理解釋中作虛假聲明。
      四、法律要求擔任公共職務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專門為公共利益服務,並應以莊重之方式從事其活動,從而為公共行政當局之聲譽作出貢獻。無論是否有「偽造文件」的行為,都揭示出有過錯及對履行職業上之義務漠不關心,這一違紀行為須根據第314條第1款及第2款g項受處分。
      五、雖然勤謹之義務是指正常及持續地在部門工作,守時之義務是指按指定之時間到部門上班,但如果長期持續遲到,那麼違反守時義務便違反勤謹義務。
      六、量刑是一種處分措施,屬於當局的自由裁量權,只有在嚴重錯誤或處分明顯不適當的時候法院才審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3/2006 249/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行政行為
      - 欠缺理由說明
      - 實際工作時間
      - 在外地參加培訓課程
      - 免除上班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68條
      - 工作評核
      - 技術上的自由裁量
      - 嚴重錯誤
      - 司法審查

      摘要

      一、不可將行政行為中欠缺理由說明的情況與行政行為是否有充分理據 —— 以知悉決定是否適當 —— 的問題混為一談。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56條和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為應用上述《通則》第168條可產生的一切效力,應將在外地參加培訓課程並免除上班的時間計入實際服務時間之內。
      三、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或明顯錯誤時,行政當局行使技術上的自由裁量權對其員工進行的評核才可例外地受到法院的全面調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