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04 61/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標上訴案
      - 經濟局局長
      - 在第一審法院的代理
      - 識別效力

      摘要

      一、雖然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74條作為一般訴訟規則,規定“在可提起平常上訴的案件及上訴案件及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必須委託律師”(第1款a項及b項),但是鑑於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1條規定,經濟司司長(筆者註:現稱經濟局局長)可在該法令所規範的事宜中,透過為此目的而指定之擔任法律輔助職務之法學士製作陳述書,並行使相應於其他被上訴人之訴訟權力。
      二、商標旨在識別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將之與同類產品相相區別,從而保護參與商業競爭之所有人。產品是一個含義廣泛的詞彙,因為它不僅包括了商品,而且也包括了服務。
      三、商標必須是完全可以區別的,而“法律關注的是在商標領域排除所有的概括要素或旨在傳播其他標識之要素”。
      四、如果普通的消費者(正常注意者)能夠將所標識的產品與其他相同的或相似的產品加以區別時,從而避免容易的混淆和錯誤,那麽就存在真正的區別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04 6/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中指明證據的義務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 預防犯罪的要求

      摘要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的指明證據的義務不表示原審法院必須在原判文本中提及對證據之批判性審查的過程。
      二、預防,尤其一般預防的要求,對於確定刑罰份量屬重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04 282/2003-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輕微違反
      - 年假
      - 強制假期

      摘要

      一、第24/89/M號法令第21條規定的“6日年假”只是“法定下限”,它不妨礙僱主和工作者透過協議,為僱員訂定一個更多年假天數的制度。
      二、對在無薪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補償亦是如此。現行勞動關係法律制度(第24/89/M號法令第20條)只規定應以“絕不少於平常工資50%之附加工資”作補償,這絕不妨礙可以確定高於50%之金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04 134/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帶有提起上訴聲請的上訴陳述書
      - 在上訴陳述書中欠缺結論
      - 當事人能力
      - 商人的商業名稱
      - 商業場所
      - 參與訴訟程序主體的替換

      摘要

      一、事實上法律賦予陳述期限,並不妨礙帶有提起上訴聲情的陳述書可以即時被提出。
      二、如此按形式提交的結論,其獨立性只要能夠從陳述書的內容中以清晰及扼要方式得出擬要表達並可由法院審理的觀點,便不構成絕對阻礙接納陳述的前提。
      三、商業場所不具有當事人能力,而與其聯繫之有關訴訟,應針對其權利人提起,而非該場所。
      四、當事人雙方的身份在訴訟開始時透過起訴狀認定。
      五、除了法律規定的保留情況外,訴訟程序恆定原則否定了訴訟主體的改變,案中並沒有發現有保留的情況,真正與爭議有關的權利人只修改訴辯書狀中的標題而介入案中。
      六、商業場所為由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公司所配置的、用於開發某一領域的商業或工業活動的財產和服務的總稱,有別於是企業主商用名稱的商業名稱。
      七、擅自使用原告身份的實體,無論是商業場所,還是商業名稱,按照1888年《商法典》規定,均未能看到使人理解為法律上有明顯公司稱謂的各項登記要件和形式要求(1888年《商法典》第26條),這使其喪失了當事人能力,並無可補救地導致起訴被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04 175/200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行政程序
      - 處罰決定
      - 參與原則
      - 對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
      - 形式上的瑕疵

      摘要

      一、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乃遵守利害關係人或私人參與原則的要求,沒有作出聽證,構成形式瑕疵,依照《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將導致行為之撤銷。
      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對利害關係人聽證的條文意味著,在形成與私人及以維護其利益為宗旨之團體有關之決定時,應確保私人及該等團體之參與,尤應透過有關聽證確保之。
      三、對利害關係人聽證有多個功能:
      — 辯護性參與:以保障為目的之參與。
      — 功能性參與:具社會目的之參與。
      — 預審性參與:以預審為目的之參與。
      四、在具限制或消除行政相對人權利或科處處罰之後果的紀律程序或處罰程序中,無聽證構成程序規範之形式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