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特別減輕
- 16歲未成年人
- 量刑
- 一般減輕
一、按照《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規定,在第2款中所列舉的情節只有在認定存在的該等情節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又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時,對刑罰特別減輕才起重要作用。
二、雖然證實嫌犯在作出犯罪事實時年僅16歲,承認相關事實,且是初犯,但單靠這些事實並不能受惠於特別減輕,因為其自認對發現真相並不起重要作用,更何況其實行犯罪的方式、所觸犯罪行極高的嚴重程度、過錯的程度均體現出罪行的惡性及應受特別譴責。
三、雖然不能受惠於特別減輕,但嫌犯在作出犯罪事實時年僅16歲的事實在量刑時是可以受惠於一般減輕,而法院是不可以不對之加以考慮的。
- 假釋
一、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應該是正常的行為及考慮給予任何假釋的必須前提,而不是充分前提。
二、有跡象顯示囚犯在人格上有些不穩定,在回顧其所觸犯罪行的嚴重性後,該受限制的條件導致法院擔憂對嫌犯的釋放,因此認為需要更多的時間才可以確保其重返社會。
- 默示廢止
- 義務就學階段退學
- 免費教育津貼
一、默示廢止,產生於對某具體情形的新規定與前規定的法律效力之間的抵觸,可以而且可能包含積極默示行為。
二、學校必須履行其經教育暨青年局通知及核准的學校章程,包括有關學生修讀及考勤的規定。
三、倘若根據教育機構的內部規章,有關學生因離校而應被視為自動退學,則須退回不當發放的津貼。
四、對義務就學的保障應當是教育暨青年局所關心的問題,也是其職責之一,即便所涉及的是停止在某校就讀的學生,這也是學校應當就離校作出通知的原因之一。
- 判決無效
- 給付的宣判與請求標的不相同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17條第1款e項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第2款最後部份
- 對被上訴法院之替代規則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0條第1款
- 執行之訴
- 查封及其標的
- 司法變賣
一、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17條第1款e項及第147條第2款最後部份,判決與請求標的不相同的部份無效。
二、儘管宣告判決此部份無效,但根據該法典第630條第1款,中級法院還應替代原審法院審理上訴的其它標的,如果其審理了訴訟及卷宗中提出的所有問題則記載所有與裁判相關的要素。
三、查封不可針對不應用來償還債務的財產。如果相反的情況發生,隨後的司法變賣則也沒有效力。
- 紀律程序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無說明理由
- 免除理由說明
一、行政當局享有舉證自由,被賦予查明事實的“權利”,並根據自由心證去解釋及評價已收集的證據。
二、然而,可以對該“裁決”的適當性審查,可以以卷宗中存在的證據要素接納與行政當局不一致的判斷。
三、一個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可以說是一個彈性的要求,必須配合案件的各項情節,尤其有關行為的種類及性質,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該行為對於一個擁有正常理解能力及一般洞察力的相對人而言必須也能理解。
四、《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政行為的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依據而作出”,立法者所要求的並不是“形式上的表示”,相反承認了一個“顯而易見的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