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04 128/200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利害關係人參與原則
      - 辯護原則
      - 處罰行為
      - 說明理由義務
      - 無說明理由
      - 可撤銷性

      摘要

      一、原則上,利害關係人在程序中,在作出最後決定前有被聽證之權利;但是,如果利害關係人已經在程序中就影響裁判結果的問題及所調取的證據表態(例如在單純不批准的決定的情形中),處理機關可免除對其聽證。
      二、單純及簡單不批准許可聘用一名非本地勞工的聲請,屬處罰行為,故不對聲請人聽證不違反利害關係人參與原則及/或辯論原則。
      三、理由說明是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即指明在具體案件中可適用的法律前提或法規(大前提),並指明視作發生的事實(小前提)以及據以按照援引的法律理由作出行為的原因(結論)。
      四、理由說明乃決定之形式要件,不應混同於其內容,它獨立存在,有獨立的評估範圍。
      其要件如下:
      1)指明事實上的及法律上的理由;
      2)明顯指明(儘管屬扼要指明)依據;
      3)明晰(非含糊不清);
      4)充份;
      5)連貫(非相互矛盾)。
      五、可以以明確無誤的准用參照方式表達理由說明,從贊同者中採納其中的理由,並構成行為的組成部分。
      六、即使廖廖數語,理由說明也應該充份的,使一名普通市民最起碼地理解據以作出決定的真正的法律上及事實上的理由。
      七、無論是《行政程序法典》,還是核准《行政程序法典》的第57/99/M號法令,都沒有明確規定無理由說明導致何種非有效,人們無爭議認為的是:無理由說明或理由說明不足,原則上構成導致行政行為可撤銷的形式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04 303/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人的生命
      - 交通意外
      - 公平補償的決定
      - 澳門《民法典》第487條
      - 澳門《民法典》第489條

      摘要

      交通意外受害人之生命無價,因此如果有關金額依據澳門《民法典》第489條准用之第487條不屬誇大,應信任原審法院,在考慮了原判決文本中視為確鑿的情節後,將受害人死亡損害賠償公平地予以決定時所形成的價值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04 261/200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
      - 所得補充稅複評委員會
      - 可課稅利潤的確定方法
      - 納稅人的合作義務
      - 上訴範疇內陳述事實及附入文件
      - 非司法程序範疇內遺漏的爭訟

      摘要

      一、就一項未被提起行政爭執的瑕疵作出的指稱,針對司法上訴之訴因不具有阻礙效果。因此,為了保證權利受到有效的司法保護,上訴人得指稱在行政爭執中未提出之瑕疵。
      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9條規定了兩種計算補充稅稅基的制度,從中顯示了效果方面及制度上的明顯異質性:“實際計稅依據體制”旨在查明作為課稅基礎的財富的實際金額;而“推定計稅依據體制”由於不可能實際及直接核定計稅依據,故選用了指數法據以確定擬課稅金額。
      三、對於納稅事實,每個體制都有不同的定量操作:在第一個制度中 — A組中 — 真實的實際利潤係透過企業的損益表而確定(第19條第1款);在第二個制度中 — B組中 — 可透過推定法(第19條第2款)或者指數法(第19條第3款)確定推定的利潤。
      四、稅務當局可以自由採用《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中提及的一種或另一種方法,使用指數法並不取決於採用行政評估法確定計稅依據時的不可能性。
      五、如果不像A組那樣,稅務當局並不掌握由納稅人直接提供的證據基礎,那麼稅務當局就可以依據該原則求諸所有可能及必要的資料以形成其心證。
      六、如果行政當局必須向個人提供合作,那麼這些個人同樣應該在與行政當局的關係中行為正當、坦率,並提供必要合作來完全澄清事實及發現實質事實真相。
      七、在課稅方面,納稅人不僅應該履行對應於其納稅義務的金錢之債或其他類似之債,而且還應該就所有與其相關的、並應被納入課稅規範中的事實情況及現實,以及此等顯示所基於之來源,履行向稅務行政當局作出告知的義務,因為很明顯,與此等事實情況及現實直接接觸的人是納稅人,而稅務當局只是間接地、不肯定地了解這些情況並對其予以定性及定量。
      八、當涉及撤銷特定時間段中作出的行為時,原則上,對該行為之審理及合法性核定應當按照該整個時間段進行,除非指明其在該日期中有一項可以觀察到的既有瑕疵。行政當局不能因為納稅人沒有提供行政實體不掌握的資料,便以這些資料為基礎強制要求作出一項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04 49/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的上訴
      - 作出訴訟行為的期間

      摘要

      一、鑑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97條第2款,尤其其中引用的“僅”一詞,我們認為在刑事訴訟範疇內不應當(類推或)補充適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透過支付罰款而延長訴訟行為作出的期間。
      二、針對裁判提起上訴的十天期間 — 參閱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 — 是一項斷然的、連續計算的期間,自通知之日起計,上訴人有權採取措施以決定應否針對其提起上訴,應當在此期間之前為之,(否則就喪失上訴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3/2004 248/200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退休人士的法律狀況
      - 對退休人士發放第14個月津貼
      - 法律的解釋及納入

      摘要

      一、解釋法律的目的,是在法律的各種可能之間發現其主導含義或決定性含義。
      二、應當這樣理解法律:站在法律背後的,不是真正在歷史上製造這一法律的實體,而是某位理性的立法者。這位立法者在公佈該法律後,一直對其予以維持,並在其生效期間隨時予以更新。
      三、僅當透過釋法,發現遺漏之情形不應被排除在法律之外且未受到適當法律調整時,方存在應予填補之漏洞。
      四、當存在漏洞時,(填補漏洞的)可能性既不包含在任何生效的法規字面中,也不包含在其精神中,同時也不同於擴大性解釋,因為擴大性解釋的前提是某種可能性沒有包含在字面中,但是卻包含在立法精神中。
      五、限制性解釋指限制法律的表面外延,將之壓縮至不抵觸立法機關的真實意思。
      六、退休乃是指工作人員或人員的下述法律狀況:他們因年齡、疾病或無能力,又或者因為刑事違法或嚴重違紀而被視作無服務能力,其公共職位關係已告消滅,但仍透過一種新的法律關係(即退休法律關係)維持與公共行政當局的聯繫。這種新的法律關係是已告消滅的法律關係的分支,是一種為使其完全獲益而構建的、同時以一整套新的權利、義務及禁例為特點的新法律關係。
      七、因此,在堅信第14個月津貼一直是工作人員可擁有的年度酬金的組成部分的情況下,這一津貼乃是“良好服務之獎勵”或者用於支付特別開支的津貼,又或者對喪失假期津貼之補償,而且立法者只認為它應發放給已退休的澳門公共行政公務及公職人員以及卹金或殉職者血親津貼的受益人,正如確定其適用範圍的第9/90/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的那樣。
      八、在第9/90/M號法律第1條中,立法者在給予已退休人士第14個月津貼之權利方面沒有留下任何疑問。立法者未在退休的首年以及後續年份之間作出區分,並就權利到期的時刻採取了已確定之立場。
      九、如果立法者沒有就另外一個之前的、不同的法律關係範疇內收取的假期津貼之累加作出任何保留,如果沒有針對退休後的首年限制這一權利,如果沒有根據退休後的首年中的月份數設立一個比例制度,那麼解釋者就不能希望以規範支付程序上的漏洞為由,聲稱立法者所言並非所欲言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