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主體豁免訴訟費用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f項
- 下落不明
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條第1款f項中規定的主體豁免訴訟費用並不適用於僅在訴訟行為中下落不明且因此由檢察院在訴訟中進行代理的情況,因為其情況與無行為能力人不同。
- 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的家團居留許可
一、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 —“如聘用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聽取有權限許可聘用外地勞工的實體的意見後,可批給該勞工家團成員與該勞工聘用期限相同的逗留許可。”— 不適用於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
二、對於不具特別資格的勞工,當局在其家團的逗留許可方面被賦予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這一自由裁量權僅可根據在行使相關權力中的明顯違法或完全不適當、不合理而受質疑。
- 訴因
- 債權人爭議權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
訴因是指訴訟中提出的要求所基於的法律事實。
如果訴訟程序尚處於未能允許審查債權人爭議權實體問題的狀態,那麼就須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繼續跟進。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錯誤書面資訊
-《行政程序法典》第9條第2款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如涉案的行政決定不具可訴性,相應的司法上訴依法應被法院駁回。
三、 根據澳門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9條第2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須對其以書面方式向私人提供的資訊負責,即使有關資訊非屬強制性提供亦然。但這規定並沒有令原本依法並不存在於法律世界裡的東西變為存在的能力,否則便會摧毀本澳現行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則和規定,並危害到訴訟法的穩定性和可信性。
- 強姦罪
- 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決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反致
一、在以下的情況下可容許存在重新審議事實的可能:鑑於沒有指出對質的結果,且該措施所指向的與法院所得結論不同,而上訴人認為在程序上是不能被接納時,可容許存在重新審議事實的可能;所要做的是涉及審查證據的錯誤導向一方當事人的單方面解釋或對甚至是不正確的某證言或某聲明的轉錄而不可能對之比較的所有情況。
二、如面對的是在卷宗中存在的客觀元素,而不再是審判聽證中未被轉錄的證據,或起碼沒有被正確作出的轉錄,並對某項理由陳述要求提出正確性的需要時,那麼一個具依據的疑問可指向存在審判錯誤的可能。
三、只要在判決書中指出法官心證所依據的證據來源,這一指明證據方法的義務便告履行,在審查證據中,也同樣闡述了應力求確保依據邏輯或推理過程進行。
四、如在聽證過程中得出結果,使人有依據懷疑發生了一些事實,根據該法律問題的各種可行的解決辦法,上述事實對做出正確裁判是重要和必要的,但在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沒有描述,並且對其中描述的事實不構成實質變更,而法院沒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在判決書中考慮該等事實,則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五、如事實上的事宜不足以作出該決定,因為面對的是合理地提出的疑問,並考慮到合議庭裁判的內容、來自卷宗本身的客觀元素以及在依據上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等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及b項規定的瑕疵,那麼必須把案件反致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