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白富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白富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譯本)
- 預備性預審
- 強制措施
- 擔保及禁止離境
(譯本)
一、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第337條規定所指的進行準備性預審的期間,不具有行為期間的性質或下令期間的性質,而是具有警誡性質的期間。
二、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 與<澳門刑事訴訟法典> 不同,未載有規範禁止離境強制措施存續期間的規定。
三、因此,考慮到該強制措施的性質及效力,不可相信立法者以無限期設訂該強制措施,解釋者應引用<澳門民法典>第9條的規定,以便為該強制措施定出一個存續期間。
(譯本)
- 勞動輕微違反
- 周假
- 損害賠償
(譯本)
一、勞工每工作七日而不獲給予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期,構成經7月9日第32/90/M號法令修訂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7條及第50條所規定並懲罰的輕徵違反。
二、每周休息一日是不可替代的權利,須在提供工作日續後三十日內以休假一日作補償。
三、儘管如此,須在休息日工作的勞工,除收取其平常工資外,仍應收取另一項相應於該休息日的工資。
四、基於(仍在此適用的)<<勞動訴訟法典>>第182條第2款及<<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判定給予勞工損害賠償,其相等於未付工資的差額(雙倍)。
- 強烈(充分)犯罪跡象
- 販毒罪
- 共同犯罪
- 強制措施
- 羈押
-<<基本法>>第25條
一、 構成刑事起訴法官自由心證的必要條件是具有<<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a)項所指的犯罪行為強烈跡象,而這種強烈跡象並非一定反映確定的事實,而是表示依案中收集的表面證據足以顯示嫌犯有刑事責任及可能被判有罪。
二、 如跡象所顯示嫌犯觸犯的販毒罪具共同犯罪形式,只要有充分跡象顯示各嫌犯共同的故意,而無需每個嫌犯在身上都藏有毒品或實際進行毒品交易的行為。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甚本法>>第25條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僅可在相同的條件下才有適用的前提。上訴人不能以 他案作出的司法決定為標準指摘其他不同司法決定違反這項原則。
四、 在涉嫌第193條第3款中所列舉的任一罪名時,法律推定為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規定的適用要件,並且法院必須適用第186條對嫌犯施於羈押的強制措施。
(譯本)
- 執行
- 對未有完整批准所請求執行的款額的初端批示的上訴
- 上呈制度
- 以<<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17條第1款c項的規定作為一般規則
(譯本)
由於本情況不是初端全面駁回,也不是執行的最初聲請的狹義駁回,而只是減少所請求執行的總款額,此乃因在執行範圍內所減去的款額不可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89條第1及2款的規定予以確定(未能結算的概念)。因此對原審法官作出的初端裁判的上訴,應按<<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17條第1款c項首部分所規定的一般規則,在查封終結後即時上呈。
如其間對有關裁判的上訴不是遲延,而是以即時的方式上呈,則須命令將卷宗下呈原審法院,以便在該法院繼續執行在初端批示已獲批准的款額,而有關上訴應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17條第1款c項首部分所規定等待依期上呈的時刻。
(譯本)
- 刑事訴訟的足夠原則
- 先決問題
- 證據的再次調查; 要件
(譯本)
一、在刑事訴訟上,“先決訴訟” 是與犯罪事實主要內容有關的問題,以便在其基本要素方面澄清有關不法行為。
二、再次調查證據的聲請,為中間裁判的標的,且其接納取決於以下各要件的一併成立:
- 向被上訴的法院作出的口頭聲明須已作紀錄;
- 上訴須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所指的瑕疵為依據 (但該等瑕疵須源自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書本身內容或該等瑕 疵是從該裁判書及經結合一般的經驗規則所得的結論);
- 上訴人(在結論後)指明須再次調查的證據,並須說明有關每一項證據的應予澄清的事實及應再次調查的解釋理由;
- 須有足以確信再次調查容許避免訴訟發回作重新審判的理由,即憑再次調查讓事實在上訴法院得到擴充或澄清,從而消 除對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所指責的瑕疵。
三、上訴人並無指明認為應予以再次調查的證據,而指明了有關每一證據的用作澄清的事實(且再次調查證據非為“新審判”),因此該請求明顯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