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勒遷之訴
- 一併提出之請求
- 租金之支付
- 訴訟方式之相容
一、支付租金之請求乃是一併與勒遷請求提出,並不附從於後一請求,因此勒遷請求之無效不意味著支付租金請求之消亡。
二、不論在一併請求的情況下,還是在獨一請求的情況下,原告均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改變或縮減一項或多項請求 — 第216條 — 或者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在最後裁判作出前,依據第217條第2款隨時為之。
- 本票
- 遲延利息
- 適用於本票的利率
- 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一、一般而言,利率是因為臨時利用他人資本而應付的金錢補償。被執行人除了支付所欠金額,還應支付遲延支付的利息,這種利息不應混同於約定的利息,後者是按本金的報償而規定。
二、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採納的統一法,自1960年2月8日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即在澳門內部秩序中生效,直至1999年12月19日。
三、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第1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亦可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基本法》第138條第2段)。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並由中央人民政府通知保存實體後,認為《日內瓦公約》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生效的全部要件均告具備,而不論其內容是否納入國內法。
五、如公約國際法與國內法有衝突,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優於內部普通法律。
六、一旦履行必需之條件,國際法自動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而其執行方式與所有法律無異。
七、在不存在導致適用情勢變遷條款之經濟、匯兌及財政理由的情況下,無理由不適用《統一匯票本票法》得出的利率。
八、在本票及匯票領域訂定之6%之債務人利率,隱含著一項遲延利息。
- 法人決議之撤銷
- 決議之“法定人數”
- 社團的社員資格
一、原告以某些出席者屬非社團成員故欠缺“法定人數”為由,請求撤銷社團決議,但又未像應該做的那樣陳述該“法定人數”所對應的社團成員總人數為何。在此情況下,很明顯其請求理由不能成立。
二、這是因為:當不知道社團成員的總人數,並因而也無法查明構成“法定人數”以作出有效決議的社員人數為何時,“討論”某些社員是否具有社員資格是毫不相干的,因為即使他們不具有這一資格,仍不知道其餘社員是否構成該“法定人數”。
- 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 附加刑的暫緩執行
- 禁止進入賭場
因觸犯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結合《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規定之為賭博的高利貸罪而科處的主刑之暫緩執行,不包括該法第15條規定的禁止進入賭場之附加刑的暫緩執行。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 徒刑之暫緩執行
一、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徒刑之權能,條件是:
— 科處的徒刑不超逾三年;
— 經考慮嫌犯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及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第40條)。
然而,即使按照執行徒刑的排他考慮評價,得出對犯罪人有利的預測,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的需要阻止緩刑,也不應當命令緩刑。
二、在假釋期間觸犯為賭博的高利貸罪,這一事實本身顯示一種與下列任何結論格格不入的人格:僅對事實作譴責或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