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1/2003 TSI 1169 (R)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司法上訴範圍
      - 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 將事實納入一般處罰條款
      - 紀律處分科處中的自由裁量

      摘要

      一、在解決司法上訴中具體提出的問題時,法院沒有義務審查上訴人據以支持其主張成立而提出的全部理由公正與否。因為,當各當事方向法庭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步驟求諸各種理由或依據以使其觀點成立,故重要的是法院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
      二、按照證據自由審查原則,行政機關在分析帶入程序之證據資料時,不遵守嚴格及形式標準,因此,對其要求的是作出審慎的價值判斷,同時又不忘記基本原則,尤其合法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市民權利原則,平等原則及公正原則。
      三、關於將事實納入或代入一般處罰條款,行政當局的審議行為須服從法院的審查,但是對於處分的科處、具體措施的酌科及選擇則不能這樣說,在此範疇內,存在著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其範圍包括作出或不作出處罰行為,以及在多個可能的種類及程度中作出選擇。
      四、在此最後的範疇內,因權力分立原則,對於在有關幅度內科處的處分之公正性不存在司法監督,在其確認過程中,法官不能將其審理權淩駕於擁有紀律權的實體之上,除非發現所科處的處分與所犯的錯失之間明顯不公正或明顯失度的偶發情形。因為在任何情形中,都不能將行政當局排除應作為其行為指南的公正原則及適度原則的行為正當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1/2003 224/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 “死碼”

      摘要

      立法者希望藉為賭博的高利貸罪,避免圍繞博彩開展意在向博彩提供借款而牟利的其他活動。
      只要借款非用於博彩,提供借款者亦無牟利意圖(即使其目的是用於博彩),便無意以此犯罪要求提供借款之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即使以牟利為意圖提供借款)。所懲處的,是那些向他人提供“財務手段”進行博彩並使之成為一種牟利活動的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1/2003 215/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
      - 為賭博的高利貸
      - 附加刑的中止
      - 禁止進入賭博場地

      摘要

      根據7月22日第8/96/M號法律第13條及《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之規定,因觸犯為博彩之暴利罪而科處之主刑之暫緩執行,不包括按該法規第15條科處的禁止進入賭博場地之附加刑之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1/2003 61/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提起上訴之期間
      - 保全程序

      摘要

      在保全程序範圍內,提交理由陳述的期間在司法假期內不中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11/2003 66/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不足
      - 法律問題
      - 無罪推定
      - 因果關係

      摘要

      一、僅當因欠缺查明事實,致使法院將所有與設定罪狀之刑事規範有關的事實視作未獲證明,換言之,當在該等事實的查明中存有漏洞,從而妨礙作出法律上的裁判;又或者可以認定無該等事實便不可能得出所找到的法律上的解決辦法時,方具備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
      二、不能將這一對事實事宜的審判瑕疵與對事實定性的審判錯誤相混淆,後者是法律問題。
      三、我們能否以確鑿之事實事宜為基礎,以所控訴的罪行及輕微違反判處嫌犯,這是一項法律問題。
      四、應當將包含結論及/或法律事宜之事實事宜視為無記載。
      五、控訴者不能不分條縷述可資作出該指控的具體事實,即正面證明指責其“過錯”的事實,而不僅僅是負面證明辯護其“無罪”的事實。否則,就是向嫌犯倒置舉證責任並違反嫌犯無罪推定原則。
      六、如果嫌犯/現上訴人的行為,即使其所觸犯的輕微違反行為不必然導致受害人的創傷,換言之,在其行為與受害人受傷結果之間沒有適當的因果關係,就不能以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指控嫌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