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04 269/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初端駁回起訴狀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

      摘要

      如果原告的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則應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的規定,對起訴狀予以初端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04 105/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 事實事宜的瑕疵(“…不足以…”、“…矛盾”及“…明顯錯誤”)
      - 前提

      摘要

      一、上訴人不僅有責任表明被上訴的決定沾有事實事宜的瑕疵,而且有責任具體指明該等瑕疵,表明何處、如何以及以何種方式發生此等瑕疵。
      二、因此,在涉及到“法律上的裁判”時,指責該決定沾有事實事宜的瑕疵部分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5/2004 75/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起訴狀不當
      - 清理批示
      - 針對終局判決的上訴
      - 上訴理由不成立

      摘要

      一、被告在答辯狀中爭辯起訴狀不當後,如果前清理批示具體裁定其理由不成立,且被告未針對這一裁定立即提起上訴,則被告不得在針對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的上訴中再次提出起訴狀不當。
      二、如果上訴人一方主張的法律理據沒有被一審視作確鑿的事實情狀的支持,則必須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5/2004 240/200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非本地勞工
      - 行為的理由說明

      摘要

      一、某行為的理由說明必須能夠澄清該行為實施的決定性理由,尤其對行政當局而言的決定性原因,理由說明只有包含能足以或可以在之後知悉在具體個案中確定作出決定的邏輯及法律程序的所有元素時才算充分。
      二、《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訂定准用理由說明的可能。
      三、在行政行為法律上之理由說明中,明示指出法律條文並非必需,只要指明行為所依據的法律學說或原則,而且行為的相對人容易理解可適用的具體制度即可。
      四、被上訴的實體提到基於勞工暨就業局作出的評估而得出本澳就業市場不利現況的結論,在該方面作出的評估是清晰、充分及前後一致的,有關行為被視為具理由說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5/2004 102/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第58/95/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
      -1886年《刑法典》第120條和第121條
      -假釋
      -法律秩序
      -服刑表現
      -假釋期間的義務

      摘要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如囚犯所犯罪行的實施日期先於現行澳門《刑法典》的開始生效日期,則得根據核准澳門《刑法典》的11月14日第58/95/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的明確規定,對其假釋申請個案適用1886年《刑法典》的第120條的條文,而非澳門《刑法典》的第56條第1款的規定。

      三、 倘囚犯當年犯下的罪行案情嚴重,法院在考慮其假釋申請時不得不顧及其假釋會否影響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對此是否接受。

      四、但如囚犯在服刑期間表現積極進取及有能力和願意重新誠實做人,法院得考慮這種積極良好服刑態度是否能中和假釋對社會的負面影響而在1886年《刑法典》第120條的框架下給予其假釋。

      五、 法院在批准囚犯假釋時,可按照1886年《刑法典》第121條的規定,命令其在假釋期間須同時遵守某些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