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及恐嚇罪
- 合議庭裁判之瑕疵
- 欠缺理由說明
- 在審議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附加刑
一、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不要求法院在審查證據中衡量其價值。
二、法院對事實方面之裁判及上訴人認為適當的裁判之間倘有不符,與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完全無關。在上訴範疇內,指稱法院重視特定的證據方法以形成其心證,且因此將特定事實視為確鑿,並不構成上述瑕疵之依據。因為如此所為,不過是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規則。
- 訴的棄置
- 期間
如果卷宗因負責推動訴訟程序者在訴訟上的懈怠而停頓,那麼自卷宗停止之日起計,逾6年零1日者,屬訴之棄置。
-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 公共危險罪
- 持有禁用武器罪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公共危險罪中所說的是一種抽象的危險,法律並不要求它是一種具體的、己經產生的或是針對某個特定對象的危險。
持有禁用武器罪屬於公共危險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從其性質來看,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 《非法移民法》第9條第1款
- 非法僱用罪的量刑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在本澳現實情況中,《非法移民法》第9條第1款所指的非法僱用罪是較常見的罪行,因此在抽象層面來說,有必要對之作嚴厲的打擊。然而,非法僱用罪屬非暴力犯罪,故在量刑時,應與具有暴力成份的犯罪有所區別。
- 詐騙罪、信任之濫用罪及偽造文件罪
- 詐騙未遂及以詐騙作為生活方式
一、澳門《刑法典》第21條對“預備行為”及“執行行為”兩者作出客觀方式的區分,同時也認為單純的意圖不足以說明一項未遂,該意圖還須要外露在本身已包含著擬避免成為既遂犯罪的不法性的行為內。
二、對於證實是否存在第211條第4款b項規定的情節—“生活方式”,既不需要“慣常性”,更不需要“職業化”。只要證明在本案中存在著少量次數的“詐騙”,其中涉及“可對生活方式賦予實質內容之意圖的這一概念一如普通市民所理解般就已足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