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效力中止
- 紀律處分行為
- 侵害公共利益
一、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前提是存在積極內容的行為或存在積極的內容。
二、積極行為是指那些在實施時可以改變法律秩序的行為。
三、就中止紀律處分的請求而言,只要能同時出現《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b項和c項中的兩個要件便足夠。
四、關於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假設,相反應該由行為人給予確認。
五、為了對中止具爭議的行為效力通常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下結論,必須澄清這一中止行為是否嚴重侵害機構的形象和運作,影響使用者和一般公眾對所涉及服務的信心,或者有損政府的良好形象和行使職能自身的紀律。
- 經濟局的正當性
- 商標
- 嗣後提交之文件
- 提交之適時性
一、對於針對拒絕商標註冊之決定而向法院提起的上訴,法律賦予其司法上訴的性質。該上訴向普通管轄權法院提起,該法院行使完全的審判權,而不僅僅是行使撤銷原判這一審判權。
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1條規定,經濟局行使的權力中包括對司法上訴中作出之裁判提出爭議之權力。很明顯這意味著經濟局有積極的正當性。
三、商標是認別向消費者提供的某一產品、並據以將該產品與同類產品相區分的標記,用於在市場競爭中保護其所有權人。
四、雖然以上訴人沒有提交一項文件,且只是在該被上訴之批示作出後才出具了該文件為唯一理由,作出了拒絕商標註冊之決定,但是對於法院相應地在適當階段作出裁判而言,該文件的附入卻應該產生效果,並應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50條之規定被視作適時提交。
- 商標
- 組成
- 識別效力
一、商標是認別向消費者提供的某一產品、並據以將該產品與同類產品相區分的標記,用於在市場競爭中保護其所有權人。
二、商標可由以任何方式用於產品或其外殼之一名稱、圖形或徽章標誌或其組合式組成,以區別於其他相同或類似之產品。
三、商人不僅有權賦予其所買賣的產品以商標(識別標記),而且在商標的組成上享有自由,可以採用其設計者或使用者之想像。
四、以獨特及顯著方式互相配搭之顏色或與圖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之顏色,可以作為商標。
五、法律並不反對以完全覆蓋產品表面之方式組成商標,條件是以普通消費者角度看,該商標具有識別效力。
六、如果普通消費者經正常注意,可將具商標之產品區別於其他相同的或類似的產品,以避免混淆或輕易的錯誤,便存在真正的識別效力。
-上訴審理範圍
-假釋
一、 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的問題。
二、 法院如認為被判徒刑者並未同時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所指的實質要件時,是不會對其給予假釋的。
- 司法上訴範圍
- 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 將事實納入一般處罰條款
- 紀律處分科處中的自由裁量
一、在解決司法上訴中具體提出的問題時,法院沒有義務審查上訴人據以支持其主張成立而提出的全部理由公正與否。因為,當各當事方向法庭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步驟求諸各種理由或依據以使其觀點成立,故重要的是法院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
二、按照證據自由審查原則,行政機關在分析帶入程序之證據資料時,不遵守嚴格及形式標準,因此,對其要求的是作出審慎的價值判斷,同時又不忘記基本原則,尤其合法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市民權利原則,平等原則及公正原則。
三、關於將事實納入或代入一般處罰條款,行政當局的審議行為須服從法院的審查,但是對於處分的科處、具體措施的酌科及選擇則不能這樣說,在此範疇內,存在著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其範圍包括作出或不作出處罰行為,以及在多個可能的種類及程度中作出選擇。
四、在此最後的範疇內,因權力分立原則,對於在有關幅度內科處的處分之公正性不存在司法監督,在其確認過程中,法官不能將其審理權淩駕於擁有紀律權的實體之上,除非發現所科處的處分與所犯的錯失之間明顯不公正或明顯失度的偶發情形。因為在任何情形中,都不能將行政當局排除應作為其行為指南的公正原則及適度原則的行為正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