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中止效力
- 在同一案件內重新提出請求
- 中止及訴訟前提成立的各項要件
一、法律賦予請求中止的權利,但該權利僅以一次為限,這即表示當程序被提出而法院已就其作出審理時,權利便告終結。二、所謂的訴訟前提,就是在某特定程序中的一些元素,證實該些元素的存在則取決於法官審理案件根本問題的權利和義務,即審理提出請求的實體問題以及對該問題作出裁決、批准或駁回被要求的措施以及其是否有缺漏或證實存在,如果證實是負面前提時,就意味著通常會駁回訴訟或上訴,同時法官不會審理該請求。
三、正如《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b項與c項的規定,訴訟條件是支持請求中所提主張以及批准所要求措施的各項實質要件。
四、僅缺乏指出一個訴因,而並非僅指出一個不適當或不足的訴因,將產生起訴狀不當的後果。
- 強制措施的追加
- 擔保的違反
- 審判權的終止
- 缺席審判
- 無效
一、如據以對嫌犯採用強制措施的情節無變更,嫌犯應繼續接受該措施,無理由追加之。
二、法官審判權終止原則,不妨礙在作出終局裁判後審理延長針對其上訴的期間的請求並判處聲請人為“惡意訴訟人”。
三、除了嫌犯本人同意在其不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判的“同意的缺席”情形,僅可在下述情形中對嫌犯缺席審判:如未能將指定聽證日期之批示通知嫌犯,或嫌犯無合理解釋而在聽證時缺席者(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1款及第2款)。
如不屬此情形,則嫌犯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審判無效(第106條c項)。
- 駁回上訴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 勞動輕微違反的性質
- 輕微違反程序
- 輕微違反卷宗的申訴途徑
一、行政當局在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事宜上作出的行為不受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相同途徑拘束。
二、在行政刑事不法行為的行政司法訴訟中,在作出應有的配合後,適用一切與保障辯護有關的刑事法律及程序的規則及原則。
三、在某些行政刑事不法行為的個案中,如對某人作出懲罰,不僅應尊重與處罰前提有關的各規則(例如: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原則、禁止類推適用原則以及無罪過者不罰原則),立法者對某些違法行為的審判還授予一個程序及恰當的權限,一如勞動違法中所出現的情況。
四、原則上,下級機關的處分權限在不存在應對規定時並不表示為專屬權限,只要相關行為不屬於垂直確定並因此可提起司法上訴的行為時,便可以提起必要訴願。
五、必要訴願的前提是下級機關不具有專屬權限,接受訴願的上級機關除了具有撤銷被上訴行為的簡單權限外,還有須重新審查問題並代替原審機構如處於作出決定的初步計劃般實施新的行為的權限。
六、為判定一個行為是否為垂直確定行為,必須通過法律尋求答案,因為正是法律告訴我們哪些行政機構有能力實施垂直確定行為。
七、在勞工事務稽查制度中,對於應交予法院審理的確認實況筆錄的終局行為,根本不存在着任何種類的非司法申訴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