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05 114/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侮辱罪
      - 起訴批示

      摘要

      一、構成侮辱罪的客觀因素就是透過將侵犯他人名譽的事實歸責實現損害。歸責形式可以是提出對他人名譽有損害的判斷,也可是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這些行為以直接歸責損人名譽事實的方式完成。
      二、在侮辱罪的情況中,並不一定需要行為人懷有侮辱意圖或是特定故意來行事,只需其以任一方式的一般故意作出行為即可。
      三、某一表達方式的的侮辱或誹謗的特性並不僅體現在運用的字詞中,而是取決於作出這種表達時的整個背景環境。
      四、即使在起訴階段證實存在這種強烈、有跡象的因素,嫌犯也依然應當被起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05 175/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保全程序
      - 在司法假期中期間的計算
      - 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13條
      - 在緊急程序中期間的不可延長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4條第1款
      - 上訴的逾時陳述
      - 上訴的棄置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3款

      摘要

      一、本上訴被質疑的是一個保存程序,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典》第327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該程序在任何情況下均被定為緊急程序,同一法典第613條第2款為著提交上訴答辯狀而規定30日的訴訟期間必須根據該法典第94條第1款的規則計算,因此不會在法院的司法假期期間中止。由於確實是一個緊急程序,對當中的期間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4至第6款所指的延長制度,否則是程序上的相反意思。
      二、在司法假期期間,根據12月20日第9/1999號法律第13條的效力,法院為了確保緊急服務會以輪值制度對外運作。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8條第3款的規定,除了有合理的障礙外,上訴的逾時陳述等同於欠缺陳述,並意味著上訴被棄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05 137/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16歲未成年人
      - 量刑
      - 一般減輕

      摘要

      一、按照《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的規定,在第2款中所列舉的情節只有在認定存在的該等情節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又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時,對刑罰特別減輕才起重要作用。
      二、雖然證實嫌犯在作出犯罪事實時年僅16歲,承認相關事實,且是初犯,但單靠這些事實並不能受惠於特別減輕,因為其自認對發現真相並不起重要作用,更何況其實行犯罪的方式、所觸犯罪行極高的嚴重程度、過錯的程度均體現出罪行的惡性及應受特別譴責。
      三、雖然不能受惠於特別減輕,但嫌犯在作出犯罪事實時年僅16歲的事實在量刑時是可以受惠於一般減輕,而法院是不可以不對之加以考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05 147/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一、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應該是正常的行為及考慮給予任何假釋的必須前提,而不是充分前提。
      二、有跡象顯示囚犯在人格上有些不穩定,在回顧其所觸犯罪行的嚴重性後,該受限制的條件導致法院擔憂對嫌犯的釋放,因此認為需要更多的時間才可以確保其重返社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05 217/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默示廢止
      - 義務就學階段退學
      - 免費教育津貼

      摘要

      一、默示廢止,產生於對某具體情形的新規定與前規定的法律效力之間的抵觸,可以而且可能包含積極默示行為。
      二、學校必須履行其經教育暨青年局通知及核准的學校章程,包括有關學生修讀及考勤的規定。
      三、倘若根據教育機構的內部規章,有關學生因離校而應被視為自動退學,則須退回不當發放的津貼。
      四、對義務就學的保障應當是教育暨青年局所關心的問題,也是其職責之一,即便所涉及的是停止在某校就讀的學生,這也是學校應當就離校作出通知的原因之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