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再審上訴
- 《行政訴訟法典》第169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69條提起之再審上訴,僅當為此效果之上訴人提出的論據成立時,方可受理。
- 《機動車輛稅規章》中之稅務違法行為
- 稅務違例訴訟程序的步驟
- 處罰程序之預先聽證
- 辯論原則
一、如《機動車輛稅規章》(RIVM)第38條第1款具體規定了罰款的科處是透過1946年4月27日第922號立法性法規(DIL)所設定的違例訴訟程序進行,而該程序又明確顧及臨時結算和相關答辯的期限,因此該些程序應被採用。
二、早於1946年4月27日之立法性法規(DIL)第922號,已對稅務違法行為確立了一項原則,之後以與稅務法律關係有關之各種規章發展及建立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此原則就是聽證權利及辯論原則。
三、在處罰程序之範疇內,預先聽證表現為藉由保障市民在行政當局的徵稅程序中作出與其利益有關的決定或審議時之參與權,以使其權利得以表達。
四、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45條第2款的各項的規定,私人可依其意願採取非司法申訴的手段,尤其包括向行為作出者提出聲明異議,這與辯護權利並無矛盾。
- 勒索罪
- 刑罰份量
- 徒刑之暫緩執行
一、在確定刑罰份量時,澳門《刑法典》第65條採取“自由邊際理論”:在刑罰上限與下限之間,結合該等限度內刑罰的其他目的,按罪過確定具體刑罰。
賦予審判中在確定刑罰中的這項“自由”不是任意擅斷,相反,是一項“司法上受約束的司法活動”,一項“真正的法律適用”。
二、如果鑑於不法行為的性質以及嫌犯無悔悟 — 在現行犯的狀況下被拘捕後,在審判中僅部分自認事實,顯示其無悔悟 — 應認定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必要性是緊迫的,那麼,即使具體科處的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法院亦不應緩刑。
- 交通意外
- 附帶提起民事請求
- 非財產損害之賠償
在精神損害計算中,應當尋找能儘量對受害人提供抵銷所受痛苦的愉悅或快樂時光的金額,不屬向受害人提供“痛苦的價值”或“血的價值”,而是提供顯然不應當視為“寒酸”的滿足。
- 效力中止
- 紀律處分行為
- 侵害公共利益
一、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前提是存在積極內容的行為或存在積極的內容。
二、積極行為是指那些在實施時可以改變法律秩序的行為。
三、就中止紀律處分的請求而言,只要能同時出現《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b項和c項中的兩個要件便足夠。
四、關於損害公共利益,不得假設,相反應該由行為人給予確認。
五、為了對中止具爭議的行為效力通常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下結論,必須澄清這一中止行為是否嚴重侵害機構的形象和運作,影響使用者和一般公眾對所涉及服務的信心,或者有損政府的良好形象和行使職能自身的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