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
- 駁回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如涉及法律上之事宜的上訴,而上訴人在理由闡述部分未指明爭執標的(裁判據稱違反的法律規範),上訴法院應駁回此項上訴。
- 逃避責任罪(《道路法典》第64條)
- 以非官方語言作出的訴訟行為無效
- 徒刑的替代及暫緩執行
一、以非官方語言作出的訴訟行為無效,(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86條)。
二、然而,鑑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規定之合法原則,因不屬第106條列舉的“不可補正之無效”,如未及時爭辯,該無效應視為獲補正(按第107條第3款)。
-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對立法會職員的工作評核作出認可的權限
- 工作評核認可行為的可訴性
- 工作評核
- 合理缺勤及工作評核
- 因事實前提錯誤而違反法律
- 違反合法性原則、保護居民權利和利益原則以及平等、適度、合理、公正等原則
一、當只賦予下屬處分權限而沒有提及針對行使該權限作出決定可採取的爭執方式時,下屬的權限是分開權限,不是一種保留權限或專屬權限,這是例外的權限,只有當一個具體和明確的法規把該權限賦予下屬時才存在。
二、賦予執行委員會針對立法會主席行為的上訴作出審議。
三、所謂事實前提錯誤,就是以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作為行政決定的理據,因此產生了事實與其表現之間的不一致。
四、如公務員上班時不是處於適當的身體狀況以及沒有按照所規定的義務執行工作,那麼,就應採取措施接受適當檢查,並藉此對不上班作出解釋。
五、雖然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可以限制其工作表現,肯定的是必須把因此造成的損害如實反映在所給予的評分內,否則,相對其他具有質素工作表現的工作人員而言實屬不公平。
六、違反法律的瑕疵在於行為的內容或目的與對其可適用的法律規範之間的不一致,儘管該等瑕疵一般發生在受約束權力的行使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以一般方式限制或制約的行政自由裁量的一般性原則 — 例如公正無私、平等、公正及適度等原則遭受到侵犯時,那麼該等瑕疵也可能出現在自由裁量的行使中。
- 連續犯
- 前提
一、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二、連續犯中罪過降低的依據恰恰在行為的外在時刻中找到。換言之,存在著一種這樣的關係,它從外部明顯地有助於重複犯罪活動,從而使要求行為人以不同方式(即依法)作出行為的要求日益降低。
三、如果行為人連續作出行為,且在“犯罪思路”中克服障礙及抵觸,改變外部現實以符合其意圖及目的,甚至對外部現實實現掌控而非失去控制,那麼就沒有理由認為其罪過已被減輕,不能認為該行為人在此情況下所犯之罪行屬連續犯。不應當減輕這種罪過或降低這種判斷。
- 非法複製品之交易罪以及出售色情物品罪
- (易科)刑罰的選用標準
- 暫緩執行刑罰
一、為使法院能裁定科處罰金之替代刑(澳門《刑法典》第64條),以及暫緩執行剝奪自由刑(澳門《刑法典》第48條),必須先認定該裁判“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目的”。
二、法院經考慮視為證實的事實事宜,認定剝奪自由刑是適應一般及特別預防需要之唯一刑罰,就不可科處罰金之替代刑及或有的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