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審判權終止原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
法官作出駁回展開預審聲請的決定後,不論該決定是否已轉為確定,對於此問題的審判權即刻終止。即使隨後提出新的聲請,該法官亦不得變更已作出的決定。
- 刑罰份量
- 正面一般預防
- 競合的刑罰
- 行為人的單一責任
- 犯罪傾向
- 多個場合
- 作為生活方式的詐騙
一、在確定刑罰方面,正面一般預防表現為應當謀求的首要目的,因此,在尊重嫌犯人格尊嚴之情況下(罪過原則正是為了維護這一點 — 也正因為如此,刑罰絕不能超逾罪過程度或行為人罪過的最高限度 — 正面特別預防,尤其是避免行為人無法融入社會之憂慮,絕不能對最低限度的刑罰予以質疑(該刑罰對於社會對被違反規範之有效性的期望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二、在確定了競合的刑罰幅度後,法院最後應當在該幅度內,按照罪過及預防犯罪的一般要求,考慮確定具體刑罰份量。
三、法律不僅給予了法院刑罰份量的一般標準,還賦予了一個特別標準,即在確定競合刑罰時,應當總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及事實。
四、猶如事實整體體現所犯不法行為的嚴重性一樣,同時,對在競合事實之間出現的聯繫及聯繫之種類的評估,具有決定性。在評估行為人的統一性人格時,應當強調事實總體是導致一種犯罪傾向(甚至一種犯罪“職業”),還是僅屬於一種並非建基於人格之上的多次偶發性:只有在第一種情形而非第二種情形中,方應當在經結合後的刑事幅度內對犯罪的多次性施加加重後果。
五、《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第4款b項規定及處罰的作為生活方式的詐騙罪預防要求是高的。
- 交通意外
- 附帶提起民事請求
- 所失收益
- 非財產損害
一、所失收益(或“落空”的收益)包括受害人在受侵害之日尚沒有權利取得、但因不法事實而未能取得的利益。因此,它與法律狀況的擁有者資格相關,如果情況不變,本將給他取得該利益之權利。
二、在計算非財產損害時,應尋找能盡量為受侵害者提供抵消所受痛苦之愉悅快樂時刻之金額。
不屬給予被害人之“痛苦之價格”或“血的價格”,而是提供顯然不能寒酸地看待的滿足。
- 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第6/97/M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
- 持有禁用武器罪(澳門《刑法典》第262條第3款)
一、行為人要求某人付一筆錢,作為承認其為“大哥”的費用,付另一筆錢作為保護費,就觸犯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因為藉此行為交換“保護”,以取得不應得的財產利益,使受害人確信其屬於一個黑社會,如不付錢可能對其不利。
二、行為人持有或攜帶“利刃”或任何可用作攻擊武器的器具 — 如剪刀 — 而無合理解釋,足以認定持有禁用武器罪已告具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