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03 179/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惡意訴訟及其前提
      - 《刑事訴訟法典》第273條第2款
      - 在預審階段駁回調查措施

      摘要

      一、嫌犯利用針對判處其惡意訴訟人的爭執範疇,辯論原審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273條第2款規定駁回其特定調查措施之裁判,乃不合法之舉。這是因為,刑事訴訟立法者為著在刑事訴訟預審階段維護訴訟快捷性之需,無意為按照該條作出的這種司法決定提供任何爭執的法律手段;
      二、因此,嫌犯在駁回聲請之決定後連續遞交的兩份聲請,應被視為按《刑事訴訟法典》第273條第2款在沒有任何訴訟法依據下提出。據此認為,確實僅用作拖延司法工作的正常進展。從而具備按《刑事訴訟法典》第4款而補充適用於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d項明確規定的惡意訴訟判處之前提之一。
      三、嫌犯(顯然且當然指製作以及遞交聲請書時代表嫌犯的辯護人)在明知相應駁回聲請之司法決定是不可上訴的情況下,透過上述連續遞交的、表達不同但實質意圖相同之聲請書,仍然希望在刑事起訴法庭重新開啟已被裁定駁回的問題的審理,應當在司法上推定嫌犯至少因嚴重過失作出行為,以便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之規定,實際裁定其為惡意訴訟人。
      四、嫌犯本來應當在本案中選擇《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所指的措施而非作出有關行為,即等待初級法院作出審判,在該範疇內她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297條的規定,在顯然不妨礙該法典第321條第4款的情況下,“再次”請求採取視為必要的證據措施以辯護其立場,因為她當時的做法,在本案中根本不能排除以販毒罪相關犯罪受審判的可能性。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03 42/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詐騙罪

      摘要

      一、視為獲證實或未獲證實之事實,與實際獲證實或未獲證實之事實不符,或者從視為獲證實中之事實中得出一項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這種情況是明顯的,以至普通人能察覺時,方存在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該瑕疵必須出自卷宗所載本身資料,或出自該資料並訴諸一般經驗法則(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第2部分。
      二、在查明事實事宜中發現妨礙法律上的裁判的漏洞時,或當可得出結論認為捨此就不可能得出已經得出的法律結論時,方有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之瑕疵。該瑕疵與事實事宜審判中發生的瑕疵有關,但與法律問題無關,即與事實本身中得出的價值判斷以及事實的法律定性無關。
      三、詐騙罪的構成要素為: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
      — 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
      — 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所有損失之行為者。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03 183/200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違法從事未經批准之金融中介人活動
      - 行政當局選擇及確定具體罰款之權力
      - 行為的理由說明
      - 以表示同意作為理由說明
      - 在事實前提和法律前提上的錯誤
      - 平等原則、無私原則及公正原則之違反
      - 平等和不法原則
      -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責任

      摘要

      一、在審查決定程序及其效力或瑕疵時,理由說明之知悉在法律上具重要意義,且是不可或缺的。
      二、對於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行為,除了受制於自由裁量權的內部限制和行政行為的一般原則外,還須受法院針對其事實前提的準確性以及其達至法定目的適當性進行審查,故此,行政當局須說明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依循的標準或觀點。
      三、無論是對於一個法律規範的錯誤解釋或不當適用,還是基於實體上不存在的事實或者被錯誤評定的事實而產生的錯誤,均屬違反法律的瑕疵。
      四、在有關範圍內科處之刑罰之適當性不應受到司法監督;在定刑時,法官之審判權不應凌駕於被賦予處罰權的機關。當遇有嚴重錯誤之案件、情況明顯不公平、又或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時,法官才介入,因為在任何情況下,行政當局都必須依循公正及適度原則,偏離該等原則而作出的行為都不具正當性。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都深深體現著平等、公正和無私的基本原則。
      六、如果只在守法時才存在平等權,在違法時就爭取平等,那就會對系統的根基和法治本身造成影響。
      七、法人機關的成員同樣有責任支付罰款,只要能證明他們的行為明顯及直接違反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10/2003 233/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0/2003 182/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業債務之執行
      - 本票之遲延利率
      - 附加利率
      - 初端駁回

      摘要

      一、2002年3月4日到期的本票產生的遲延利息,以6%利率計算,直至2002年2月12日 — 中央人民政府致聯合國秘書長關於《統一匯票本票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生效的照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六日。
      二、一家銀行以一張本票為基礎提起執行,為能享有2%之附加利率之權利(按4/92/M號法律第2條及《商法典》第594條),只要被請求清償之債具形式上的商業性就足夠。即使法院認為執行人應證明債之“實質商業性”,也應當首先給予被執行人機會就請求事項表態,只有在此之後,方就此問題表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