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非法移民法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
-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
-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的文字表述方式
一、5月3日第2/90/M號法律(即澳門《非法移民法》)的立法目的,是要打擊和遏止非法移民活動及由此衍生或與此有關聯的各種不法行為,而非阻止合法移民或入境活動。
二、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就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的內容方面,要求載明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這主要是為了確保被驅逐者能確切知道何時才可合法入境而設,而不是以禁止具備符合澳門法律規定的身份或旅遊證件人士合法入境為出發點。
三、如澳門警方在該法律第4條所指的驅逐令內,從實務操作上以如"除非此人獲得在本地區入境或逗留所需的法定證件,否則被禁止入境。"一樣的文字表述方式,來設定被驅逐的非法入境者的禁止入境期限,這做法沒有違反同一條文第2款的要求,因它並沒有剝奪或削弱被驅逐者他日合法進入澳門境內的權利,還實質符合《非法移民法》立法者欲達致的阻嚇被驅逐者再次非法來澳的立法目的。
四、再者,被驅逐者是不會因這種表述方式而弄不清楚其被禁止入境的期限,因為祇要其人仍未取得合法來澳證件,便不能合法來澳。反之,祇要一旦取得合法證件,便可隨時來澳。
五、故此,如因取不到合法來澳證件而不能合法來澳,這絕非上指驅逐令之過,而是基於其人本身的因素,因為即使没有上述禁令,任何没有合法來澳證件的人士本身當然就不得合法來澳。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 移送卷宗
如屬不可補正之矛盾之瑕疵,應移送卷宗重新審判。
- 交通意外
- 所失收益的證據
- 工資的喪失
- 長期部分無能力
一、在按照所失收益確定未來的損害賠償時,根本不可能準確及可靠地證實這種損失,因為事件的真正情況必然不同於所判定的情況。
二、法院必須訴諸一般經驗規則,並以如果不發生傷害事件就非常有可能發生的事實為基礎。
三、以永久無工作能力之簡單依據,可以存在對未來財產性損害的損害賠償。
四、這個損失是有生之年部分無工作能力及生病的符合邏輯、正常、合法的結果,必然等同於受害人喪失活動能力及取得力,並且反映在其生產力上。就彌補未來所失收益方面的損害而言,這必然值得法律保護,即使不造成目前職業收入之降低,亦應對這一點加以關注。
五、在確定對永久部分性無工作能力予以損害賠償時,應考慮確定一筆必要的本金,從而形成一項定期支付(該定期支付對應於生產力之喪失),以便在該定期支付結束時,該本金也告用磬。
- 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
- 上訴之適時性
當針對行政當局作出的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10條請求提供資訊及澄清時,中止提起司法上訴之期間,條件是這一請求不構成明顯的拖延時間的行為。
- 紀律處分
- 事實前提錯誤
- 事實的納入
- 軍事化人員
- 無私義務
- 有禮義務
一、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前提,包括滿足以下要件:
— 行為前提之確定或選擇。以受約束及自由裁量方式指明前提。泛泛的觀念以及技術概念。
— 發生了構成行政行為前提之事實。
— 實際發生的事實應納入法律指明的或機關選擇的前提之中。
二、前提不合法導致違法瑕疵,一般稱這一不法性為前提錯誤,因為從規則上講,不法性是由於行政機關對前提之存在作出錯誤判斷而引發的。
三、如果行為的前提已經受約束地被加以確定,則可能發生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所認為的其行為前提,與法律實際指明的前提互不相同(例如:對甲加以處分的原因是缺勤,而該處分的法定前提卻是違令);或事實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實際沒有發生的事實視作已經發生。
四、前提錯誤僅在自由裁量活動領域方具重要性,在屬於受約束的行為中,它導致單純的違法;但在自由裁量性質的行為中,則具有獨立性。換言之,如行為之前提已經受約束地確定,如果行政機關將未發生的事實視為發生,則可能發生一項錯誤。
五、無私義務指不應從其所行使之職能上,直接或間接獲取金錢或其他任何利益,且從尊重公民平等之觀點上,其作出之行為不受任何利益或壓力影響。
有禮義務指以尊重及尊敬態度對待公眾、上級及澳門保安部隊之其他人員。
六、在履行無私義務時,軍事化人員尤應不利用當局權力、職等或職位,不引用上級以獲取利潤或利益,亦不向任何行動或程序施壓或藉此報復。
七、在履行有禮義務時,軍事化人員尤應以有禮及耐心之態度對待在工作中接觸之人士,尤其在有困難之情況下,僅記在作出肯定及決定時仍須保持禮貌及謹慎之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