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本票
- 遲延利息之利率
- 《統一匯票本票法》及其生效
- 公約國際法的超法律價值
以2001年11月15日到期並在澳門執行的一張本票為憑證的債款之遲延利息,自到期之日起,其利率應為6% — 根據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附件一訂立的《統一匯票本票法》第77條准用的第48條第2款之規定。該法作為構成公約國際法之法規,具超法律及優於澳門一切內部普通法的價值,即使在1999年12月20日發生權力移交後仍然在澳門生效。
- 駁回上訴
-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駁回上訴。
- 違反司法保密
- 《刑法典》第335條及其保護的利益
- 《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第1款
- 訴訟行為及其定性
- 實況筆錄或報案筆錄
一、《刑法典》第335條洩露司法秘密罪是一項針對司法的犯罪,立法者以藉保守該保密確保待決刑事訴訟中的調查獲得成功,並避免暴露在法院判罪之前推定無罪的嫌疑人。
二、在刑事訴訟中,司法保密服務於多個利益,其中一些利益是明顯辯證性衝突的:國家利益(即公正無私及獨立地司法;免除第三人侵入;獨立於聳人聽聞的猜測或干擾調查者或審判者觸覺的各種影響之外);另一個利益是避免嫌犯因事先知悉事實及證據而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使其難以露面或使證據難以收集,甚至逃避司法行為;嫌犯本身的利益(即希望不公開洩露可能最後未獲證明的事實,以此避免對其聲譽及尊嚴的嚴重損害);最後,是訴訟中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可能的受害人的利益(即不洩露損害其聲譽以及社會觀感的某些事實)。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刑事訴訟程序自作出起訴批示時起公開,或如無預審,則自作出指定聽證日之批示時起公開,否則刑事訴訟程序無效,而在此之前須遵守司法保密原則。
四、訴訟行為的特徵可以是對訴訟或為著訴訟而作出的全部作為、舉動或行動;訴訟行為作為旨在實現有效公正之權利及目的的統一體,是訴訟的動力。
五、決定某個特定行為是否具有訴訟性質,其基本標準是有關目的 —即對於訴訟程序的直接影響或者訴訟程序目的。
六、對於目的只是建立訴訟關係 — 警務當局製作的實況筆錄或者報案筆錄 — 而作出的其他行為,有時也是如此。同樣在這裏,無論按作出行為的權限還是按其內容,行為的目的僅僅是在程序中產生效果,行為被規定及實施的目的只是為了產生訴訟關係設立的效果;除了產生訴訟效果,別無直接或間接的其他目的。
七、透過實況筆錄或者報案筆錄將對某件犯罪事實的了解或懷疑作出的形式化,應當以給予嫌犯辯護保障的名義、以成功進行調查及避免無端猜測之公共利益的名義受司法保密保護。
八、警方(機關及當局)作出的行為亦具訴訟上的特徵,而刑事警察只作出訴訟行為。
九、指揮偵查及預審的當局遞交的任何資料,這些資料可影響該等利益,影響法律意識並且可能屬於違反司法保密範圍。
十、不應為下述論調辯護:已經與司法保密脫離聯繫的全部及任何人均需服從司法保密。因為,這一論調既不符合立法者意圖,也不符合法律字面,更不符合法律目的,更有甚者,這種不可接納的解釋,為嫌犯逃避責任開闢了道路,而事實上,在予以洩露後,危及了欲以歸罪保障的多項利益。如非這樣,那麼只要洩露對象(收到洩露資訊者)受到約束,服從保密義務的任何人便不再不受約束,這個推理與立法者的意圖不符,不符合法律字面及法律目的。
- 相對不到庭
- 欠缺答辯
- 因不理會告誡而引致不完全的效果
- 《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第1款
- 獲得對裁決或批示作出通知的權利
- 《民事訴訟法典》第177條第2款
- 《民事訴訟法典》第177條第3款
- 《民事訴訟法典》第202條第1款
- 查核卷宗以作陳述的權利
- 《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第2款
- 遺漏對宣告承認原告分條縷述事實的批示作出通知
- 訴訟上的無效
- 《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
一、儘管在答辯限期內被告沒有呈交針對原告在通常給付之訴提出請求的答辯狀和沒有把法院代理授權書附入相關的卷宗中,這樣確實導致促成《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第1款最後部份規定的因不理會告誡而引致不完全的效果,但作為待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的被告,在法律上及程序上必定被賦予其就所有與其有關的、尤其是對其不利的裁決或批示獲得通知的權利(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177條第2款),或者如是者使其可以行使某些訴訟的權利(參閱第177條第3款的規定),正如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第2款規定的為著作出書面陳述效力的查閱卷宗的權利。
二、在辯護期限內沒有提交答辯狀和沒有把法院代理授權書附入卷宗中的事實絕不會導致被告本人決定之後委託律師並透過嗣後書面陳述以辯證案中法律觀點權利和權能的喪失
三、把原告分條縷述的事實視作承認的法院批示應該是通知書的標的,該通知書按照尤其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77條第3款准用的同一法典第202條第1款的規定,只是在被告自願地處於相對不到庭的情況下,而不是(同一法典第202條第2款規定所指的)絕對不到庭的情況下對被告本人作出。
四、因此,該通知的遺漏有可能影響對本案法律問題的審查及裁決,並導至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47的條文和效力所規定的程序上的無效。
- 訴訟程序的消滅
- 嗣後出現訴訟屬無用的情況
如審理上訴屬嗣後無效用,應裁定該訴訟程序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