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03 200/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股份之移轉及股份登記簿冊中的附注效力
      - 先決訴訟
      - 透過確認資格補正倘有之非正當性

      摘要

      一、當涉及股份之移轉(據稱這一移轉發生於1983年3月15日)且參與本案之正當性乃是基於對該等股份之擁有權時,必須考慮嗣後的法律變更並依據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法則,調查所適用的且對該移轉予以規範的法律為何,因為在移轉之日有效的是1888年《商法典》,而目前有效的則是1999年11月1日生效的澳門《商法典》。
      二、在對《民法典》第11條第2款的解釋範疇內,應理解為法律直接就法律關係的內容作出規範,而不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同時對兩種情況予以區分:在第一種情況中,以與事實 — 即其原因 — 相關聯的角度觀察尚未確定的或未來的效力,在第二種情況中,則以某一指導性標準為基礎觀察此等效力本身之內容(該指導性標準透過對瞬間性法律情形及表現為持續性行使或階段性行使的持久性法律情形的區分,由學說確定)。
      三、如在《商法典》生效之前已進行股份移轉,應依據1888年法典分析背書的實體法律關係之有效性、效力及要件。
      四、就法律而言,未登記之法律行為是存在的,唯不產生其典型效力。除少見的登記創設效力的情況外,加強效力是登記的的常見效力,它用於保證某一事實的絕對效力,並在原則上構成相對效力之要件之一。
      五、雖然在相關的公司股份登記簿冊中尚未完成有關附注,但是取得人已是權利擁有人,並透過合同效力獲得了該債權證券權之擁有權以及證券的所有權,只是未作出正當化(手續)以行使該權利。
      六、股東資格是使針對公司擁有之資訊權正當化的一項前提。
      七、只要對案件的裁判(本案中指對所提起的抗辯的裁判)取決於在另一案件中作出的裁判,就存在兩項訴訟之間的先決性。當對首項案件的裁判得推翻對第二項案件之裁判依據或理由時,前者就後者而言就是先決性的,在此,案件的概念擴展至先決問題或應予審理的前提。
      八、如果對某一案件的裁判取決於對另一案件的審判,換言之,如果在先決性案件中正在審理某一問題且該問題的解決得變更對另一爭訟作出裁判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某一法律狀況,或者在某一訴訟中質疑作為另一訴訟必要前提的某一法律行為或事實,則我們所面對的就是一個先決案件。
      九、就上訴人股東資格作出的裁判,對於查核其是否具有正當性據以索取被上訴人/公司資料及使用《商法典》第209條規定的訴訟手段而言,極為重要。
      十、《民事訴訟法典》第215條所指的有爭議之權利,涉及就權利之擁有人資格提出要求的利害關係人之間的爭議。條文所指的,永遠是在案件待決期間作出的、對生前有爭議之法律狀況的移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03 14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惡意訴訟
      - 訴訟代理人的個人責任
      - 事實真相的歪曲

      摘要

      一、正如所知,惡意訴訟有兩種方式:實質性或實體性惡意訴訟及工具性惡意訴訟。訴訟當事人之實質性或實體性惡意訴訟是有意識地否認不可爭辯之事實、故意歪曲事實真相或隱瞞基本事實;工具性惡意訴訟是以明顯可受非議之方式採用訴訟手段。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88條之規定,即使應得出結論認為嫌犯之訴訟代理人屬個人惡意訴訟,也不能判處其繳納罰款。
      三、從卷宗中未得出實際發生之事實,就不能認定歪曲事實真相之判斷並相應地判處舉出有關事實者為惡意訴訟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03 259/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羈押
      - 廢止

      摘要

      如果作出裁判並命令科處羈押這一強制措施時,羈押之法定前提已告具備,且此後未發現此等前提有所變更,那麼就不能證明將該措施廢止(或以另一與之相比不太嚴厲的措施取而代之)屬合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03 222/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逾期作出行為
      - 罰款
      - 通知

      摘要

      一、對當事人作出行為之期間的計算,由當事人而非法院辦事處負責。
      二、為著這一計算,如在期間屆滿後第一個工作日作出行為,則應同時聲請開具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4款所指的罰款的支付憑單。
      三、僅當雖已適時聲請支付,但卻尚未作出支付時,才進行該條第5款所指的通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03 178/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檢察院的正當性
      - 告訴權及刑事追訴權的時效
      - 故意

      摘要

      一、簽發空頭支票罪是半公罪性質的犯罪,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取決於受害人之檢舉或告訴。
      二、但是,(即使在1886年《刑法典》範疇內),只要受害人有效地提起告訴,鑑於“不可分割”原則或者是“非個人”原則,告訴的效果依法延伸到被檢舉的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即使在告訴中沒有指明其身份亦然。
      三、故意在結構上有兩個因素:認知或理解要素及意志或情感要素。
      認知要素是實質了解犯罪之法定罪狀的要素及情節;情感要素是有過錯的意思本身,即“意圖”。
      四、就簽發空頭支票罪而言,行為人知道在付款銀行欠缺備付金,希望簽發並簽發支票,填寫、簽署支票並交給持票人,即具備故意的意志要素。在明知欠缺相應存款的情況下,行為人仍自願簽發支票,就具備故意的意志要素。
      五、因此,所指稱的希望或相信將及時取得資金在提示支票付款時刻為帳戶備付,對這個效果並不重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