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禁止的證據價值衡量
- 無效
一、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的證據,方在審判中有效,尤其在法院心證的形成中有效。
二、如不屬可以接納這種“聲明”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合法證據的情形,就不能運用其他途徑確認它是對於發現事實真相屬必須的資料,從而由以程序調查員的身份介入案件的其他證人確認。
三、法院在指明用於形成心證的證據時,明確表示“法院心證基於…尤其證人確認僱主自認了沒有支付解約賠償及所欠工資的事實”,明顯違反了禁止的證據價值衡量規則。
-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
- 違反再次進入澳門之禁令
為構成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犯罪,只要被驅逐之人自由、有意識、蓄意且知悉相關不法性的情況下違反禁止再次進入澳門的命令,(該命令)在被違反之日仍具有權限當局發出時的有效性及效力,即足夠。
- 聲請展開預審
- 《刑事訴訟法典》第27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270條第1款應作目的論解釋,以便也容許尚未成為輔助人之一名主體/受害人,得按該規範聲請展開預審,只要該主體在提出這項預審聲請前,已提出成為輔助人之聲請,即使以獨立及分開的方式提出該聲請亦然。
- 假釋
- 前提
一、判處超逾6個月的徒刑,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服刑至少6個月以上是假釋的(客觀或形式)前提。
二、然而,這種“情節”並不足夠,因為假釋不是一項自動給予的措施,欲給予假釋,要求同時具備其他前提: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所規定之“實質性”前提。
三、假釋應當個案給予,它取決於囚犯人格的分析,以及強烈顯示囚犯將重新納入社會並按正常社會規則生活的預測判斷,同時,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也顯然是考慮事宜。
- 判決的書寫錯誤及其更正
如果在已轉為確定的最終判決文本中,在原告的姓名上出現書寫錯誤,且其更正無須變更早前就案件實體作出的裁判,則應隨時更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