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非法僱用
- 緩刑
- 向社會互助機構之捐款
為了使得嫌犯明白觸犯第2/90/M號法律第9條第1款之非法僱用罪,並考慮到非法僱用罪對上訴人本人特別預防的目的,根據《刑法典》第48條第2款結合第49條第1款c項的規定,法院得考慮判令其向社會互助機構捐助一筆金錢作為緩刑條件。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制度
提供服務之行政合同的解除
信任損害或締約損害及履行損害或合同損害
上訴標的之限定
合同責任中精神損害之賠償
一、無論是先前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典》第157條第2款e項)還是現行的法律(《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第2款f項),都認為行政合同是“為直接公益提供服務的合同”。
二、當(被接收的)單方表意指向對方當事人,認為合同沒有訂立,解除行為有損害地影響到另一方當事人,並假設法律或者合同授予一種特別權力,即形成權,解除行為可以取決於某些內在或外在的要素(前提或要件),這些要素的缺少會導致行為的非有效或不生效力。
三、在行政法中,具有制裁性質的解除行為,(正如審理本案中所存在的行為),取決於聽取個人立約人意見之先決手續,法律要求將希望行使這一權利的意圖告知獲得判給人,以便其可以在不少於10天的期間內,依據第65/85/M號法令第58條,“對提出的理由進行答辯”。
四、就信任損害進行賠償,又稱合同負面利益損害賠償或締約損害賠償,目的是要將受害人放到在沒有訂定合同的情況下,其所處於的位置。信任損害與履約損害,或者說正面損害或合同損害相對立,在此情況下,目的是將受害人放在如果合同被履行時所處的位置。
五、作為雙務合同,則債權人“不論是否有權獲得損害賠償”(《民法典》第790條第2款)都可以解除合同。甚至可以理解為,如果沒有作出給付,行使獲得損害賠償權利意味著未作出給付的解除,或者說,不論是否解除合同都意味給付義務的解除,甚至還帶有真正清算的特點。
六、無論是合同正面利益還是合同負面利益,原則上都應該包括已產生的損害和所失利潤,受損害一方有權要求補償,包括因貶值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損害,以及反映在收益方面的未增值或者落空。
七、上訴陳述所得出的結論確定了審理事宜的對象(《行政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准用之,以及《行政訴訟法典》第589條第3款和第598條第1款)。
- 販賣麻醉品罪
- 司法警察局警員的行為:透過禁用的方式取得的證據
- 用於販賣的麻醉品之扣押
- 變換
一、司法警員在調查作出販賣麻醉品罪的範疇內,僅藉其行為證實一名嫌犯作出已經實施的犯罪罪狀,則該行為全無違法性。該行為不能等同於“誘發”,不將其身份轉換為“誘發犯罪之行為人”。
二、簡單持有用於販賣或向第三人讓予的麻醉品,已構成一項(既遂)販賣該製品罪。
三、如在審理上訴範圍內查明上訴人之獲證明行為應被定性為第5/91/M號法令第8條而非第9條之犯罪,上訴法院可以(並應當)作出該控罪變換,只要事先遵守辯論原則且不影響上訴不加刑原則。
- 本票
- 遲延利息之利率
- 《統一匯票本票法》及其生效
- 公約國際法之超法律價值
以2002年2月28日到期並在澳門執行的一張本票為憑證的債款之遲延利息,自到期之日起,其利率應為6% — 根據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附件一訂立的《統一匯票本票法》第77條准用的第48條第2款之規定。該法作為構成公約國際法之法規,具超法律及優於澳門一切內部普通法的價值,即使在1999年12月20日發生權力移交後仍然在澳門生效。
- 司法推定
- 充分證據
- 表像證據
- 反證
- 交通意外死亡受害人的精神損失
- 車輪壓過頭部
一、司法推定基於審判者之簡單推理,基於可能性的一般判斷,基於邏輯原則或人類直覺的本身資料。
二、與充分證據(由於事實的高度可能性,它形成法官之完全心證)並存著表像證據或表證,後者不產生法官的完全心證,但程度較低可能性,仍足以要求對方作出反證。
三、因此,鑑於巴士車輪輾壓過頭部、頸部及左肩(該汽車因速度太高,在碰撞後27米之外方停車),為著受害人死亡損害之確認效果,應當作事實推定如下:因非即刻死亡,交通意外造成受害人死亡前受到非常劇烈而可怕的痛苦及痛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