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資訊權
- 提供資訊之訴
一、原則上,關於提供資訊的事宜在程序中有三種特定形式:(一)直接資訊;(二)查閱卷宗;以及(三)獲發證明。
二、不論是《行政程序法典》第63條對資訊權的規定,還是同一法典第66條有關資訊權的延伸規定,均以存在某一行政程序為前提,且是構成資訊權所涉及標的的程序上的元素。
三、私人不可透過《行政訴訟法典》第108條的規定 — 勒令提供資訊 — 以獲取行政當局對某特定事宜作出具體或科學的見解或意見的聲明。
- 扶養義務人的能力
- 澳門《民法典》第1845條第1款
澳門《民法典》第1845條第1款,所提供之扶養應與扶養人之經濟能力相稱。
- 禁止進入澳門的措施
-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一、《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規定在一般行政程序中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結合該法典第10條列舉的參與原則,體現了屬法治國家本質的向市民公開的行政模式的落實,以賦予行政相對人在形成與其有關的決定時之參與權利。
二、儘管可以歸納為治安措施,但禁止進入澳門的該決定依然是服從《行政程序法典》中一般規定的某行政程序中的一項行政行為,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三、如果不出現《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和第97條所指情況或者有其他必需免除這手續的法律規定,原則上治安措施的被針對者應該在相關程序中陳述自己意見。
四、只有面對每個具體個案及面對可供使用的元素才可以評價是否存在可納入該些妨礙保障《行政程序法典》第96條a及b項規定的聽證權概念的事宜。
- 初端駁回起訴狀
- 被告的不正當性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c項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
- 物權訴訟中的訴因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第4款
-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 以所有權之占有作為訴因
- 權利的原始取得
- 權利的衍生取得
- 任何人不得轉讓超過自己所有的權利
一、在起訴狀中遺漏指明某人是訴訟的被告方,絕不引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条第1款d項規定的“原告之主張明顯不能成立”的情況,因為對訴狀予以初端駁回的該理由準確且僅針對的,是第394條第1款c項的情況。
二、當事人正當性乃是依據原告在其起訴狀中勾勒的所衝突的實體關係而核查。
三、根據該《民事訴訟法典》第417條第4款,在物權方面之訴訟中,產生物權之法律事實視為訴因。
四、因此,在不動產所有權權利取得時效之訴中,訴因恰恰是對這一物權的占有,因此,該訴訟只是針對所欲取得之所有權的權利人而提起。
五、取得時效是權利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因此就必然且符合邏輯地排除適用“任何人不得轉讓超過自己所有的權利”這一規則,因為該規則是與權利的衍生取得共存共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