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04 105/200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未表明立場
      - 事實之納入
      - 受產地來源規則約束的貨物之出口

      摘要

      一、了解事實是否構成一項或另一項違法行為,屬於事實之納入問題,因為如果法院認為事實構成一項法規所規定並懲處的違法行為,而納入這一法規又意味著排除構成另一法規所規定並懲處的另一項違法行為,就不能指責法院未表明立場,且不必探討對後者的消極適用。
      二、由於出口的貨物受產地來源證明之約束且並非在本地生產,故構成上述第66/95/M號法令第44條a項規定之違法行為。
      三、第44條第1款規定的處罰所懲處的是下述違法行為:製造、貯存、寄存或出口須受澳門產地來源證明約束之貨物,而未遵守“本法規有關標明產地來源之規定”,而第4款及第5款所懲處的是不履行第33條第5款a及b項規定之義務者,即沒有作出“設立一個適當之登記系統,清楚證明置於場所內並與本地生產之貨物相似之外地貨物之來源及目的地”之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04 40/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查封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704條
      - 有限公司
      - 限制股東責任原則

      摘要

      一、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704條第1款規定,只有債務人財產中可被查封之財產,才用作清償透過執行予以清償之債務。
      二、另一方面,該條第2款規定,僅在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下,方得查封第三人之財產,前提是執行程序是針對該第三人提起。
      三、在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責任限於其出資金額,即股本金額。因此,在股本完全繳付後,股東就沒有義務作出其他給付。針對公司之債權人,用來清償公司債務的,只有公司財產。這就是限制股東責任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04 280/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中作出的民事裁判
      - 可上訴性

      摘要

      對上訴人之不利金額高於被上訴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半數之民事事宜裁判,方可提起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04 44/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搶劫

      摘要

      在搶劫罪中不僅涉及財產法益,還涉及明顯人身的法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04 37/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贓物罪(澳門《刑法典》第227條)
      - 罪狀要素

      摘要

      一、贓物罪罪狀的客觀要素是:以任何名義並經相關交付,取得他人透過針對財產之“不法事實”而得到之物(在此,其行為人不一定參與針對財產作出的既遂的、並以他人得到物而構成“事實”的犯罪,該“事實”也不一定是可被懲處的或有罪過的。所唯一需要的是該“事實”屬“訂定罪狀的不法事實”)。
      二、而主觀要素則要求行為人具有以下特徵:所取得(收受或轉移)之物乃是透過針對有關財產所有權人(不要求行為人知道其身份)之不法事實而得到,同時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的意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