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自由心證
- 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錯誤
一、自由心證構成一種評價證據以及在發現訴訟程序屬重要事實方面不受嚴格約束的模式,那就是說結論是基於邏輯和理據得出,而不受外在形式規則約束。
二、“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當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存在或顯示出邏輯的扭曲,或證據的審查是明顯沒有邏輯的、任意的、完全沒有理由的以及錯誤的,任何普通人立即就能察覺並發現它的存在時,只有在被上訴裁判的文本和結構中才會出現的理由不充分。
三、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所規定的自由審查原則,上訴人關於聽證上所調查證據的個人心證與法庭關於事實的心證所產生之分歧,不可與《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之瑕疵相混淆。
- 假釋
一、儘管囚犯在囚禁期間保持著適當的行為表現,但面對其過往長期犯罪,這事實本身並不構成足以使法院對獲釋上訴人未來之行為形成有利預測判斷。
二、在分析一般預防方面,不僅關乎被判刑者嗣後之行為,還需要一項追溯分析,該分析反映在以社會來源為側重點的當前實情,而預測判斷,則要以犯罪性質、觸犯方式、犯罪動機、嚴重程度、尋求目的、及整個犯罪情境為出發點。
- 在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當原審合議庭在認定最初由檢察院提起檢控的事實,即嫌犯在受害人對此並不知情且未得到其同意的情況下,拿走了受害人家中櫃子上放著的一串鑰匙,以便隨時進入受害人家中及其車牌MC-XX-XX的汽車中拿走值錢物品而不被受害人發現的事實為未獲證實的同時,最後又把嫌犯“用上述同一串鑰匙”成功進入受害人家中視為證實,那麼就證實存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的瑕疵。
這樣無人知道嫌犯是否確實取得鑰匙,一如控訴書所描述的內容般,也無人知道他是否用這同一串鑰匙進入受害人車中,也一如在同一控訴書內所指責般。
- 駁回上訴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時,必須駁回上訴。
- 清潔服務
- 解約條件
- 勞動合同
一、清潔服務,鑑於其本身的性質,是屬於牢固、延續及長期提供的工作,並不可以將之視為一項具體或甚至有期限的任務,因為在本案中在訂立有關工作關係時,即使是僱主也不可以預測該“具體任務”或“有期限任務”完成的確定日期。
二、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加入解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