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販賣麻醉品罪
- 刑罰份量之確定
- 特別減輕(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及澳門《刑法典》第66條)
一、在確定刑罰份量時,澳門《刑法典》第65條採納了“自由邊際理論”,按此理論,具體刑罰在最高限度及最低限度內,結合此限度內刑罰的其他目的按罪過確定。
這種“自由”並不是“任意妄為”,而是一種“司法上及法律上有約束的活動”,一種“真正的法律適用”。
二、如是第5/91/M號法令規定及處罰之販賣罪,該法令第18條第2款規定可特別減輕刑罰。肯定的是,澳門《刑法典》第66條作為對一般犯罪規定之應遵守之一般規則,也有此規定。
三、這並不妨礙在前述第18條基礎上的減輕後,依澳門《刑法典》第66條作出新的減輕,只要基於以前沒有考慮的情節。
- 《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
- 調查原則
- 依職權調查義務
- 確定事實的自由
- 裁判的法定前提之審理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預審中的缺陷
- 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 司法上訴中證據的審查
一、根據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之決定,則有權限之機關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為調查該等事實,得使用法律容許之一切證據方法。該規範是調查原則或依職權原則的具體化。
二、對於一經知悉即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之決定的全部事實之依職權調查義務,不意味著調查者不能擁有對於程序之決定在法律上取決的(前提及理由上的)事實作出決定之自由。
三、另一方面,在知悉程序之決定的(積極或消極)法定前提方面,調查義務是受約束的。因為在此領域中,不能基於公正性理由(更不用說快捷性理由)作出任何適宜性或適時性判斷。
四、欠缺被視作構成決定的事實基礎所必須的措施,將影響該決定,這不僅僅是因為不知道該等措施是否屬強制性的(從而引致違反合法原則),而且因為不知道事實的實體性是否已獲證實,或者由於行政當局本來可以並應當收集證據的不充分而在此事實基礎上欠缺利害關係人陳述的重要事實(這導致事實前提錯誤)。
五、換言之,預審中的遺漏、不準確或不充分,導致調查中的缺陷,它表現為使決定非有效之錯誤,這一錯誤不僅出自法定措施的遺漏或疏忽,還出自調查中沒有適當考慮利害關係人帶入的利益或者程序的決定所必需的事實。
六、在證據的評價方面,生效的是自由評價原則。行政機關在分析帶入程序的證據資料時,根據該原則不遵守形式及嚴格標準。它所要求的是,作出一項合理的價值判斷,而絕不忘記諸如合法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市民權利原則、平等原則、公正原則及適時原則等基本原則。
七、無論如何,在司法上訴案件中,法院不受制於行政機關對所搜集的證據所作的解釋,而是對於程序中提供的資料及事實作出本身的判斷。
- 交通意外
- 殺人.嚴重過失
- 刑罰的加重(《道路法典》第66條)
- 暫緩執行刑罰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精神損害
- “生命權”
- 財產損害
- “所失收益”
一、對於(澳門《刑法典》第134條第2款規定之)重過失殺人罪科處之刑罰,如為在“駕駛過程”中觸犯,應(繼續)是《道路法典》第66條規定之加重的對象,儘管該《道路法典》公佈於1886年《刑法典》生效期間(這與現行法典公佈情況相反),且沒有專門規定及處罰“重過失”觸犯之殺人罪;
二、駕駛過程中觸犯之重過失殺人罪之行為人被科處之(監禁)刑不應被暫緩執行。
三、在計算非財產損害時,應尋找能盡量為受侵害者提供消除所受痛苦之愉悅快樂時刻之金額。
四、所失收益(或“落空”的收益)包括受害人在受侵害之日尚沒有權利取得、但因不法事實而未能取得的利益。因此,它與法律狀況的擁有者資格相關,如果情況不變,本將給他取得該利益之權利。
- 判決的無效
所謂缺乏說明理由的無效判決一般是指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沒有列舉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或沒有指出其心證所依據的證據,或完全沒有以事實或(及)法律作即使是簡要的分析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