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前提錯誤
- 市區房屋稅
- 空置不動產
一、如房地產全部或部分空置,則該房地產之收益權利人須在空置情況發生後15日內透過提交M/10格式印件將該事實告知有權限之財政廳或財政分處。
二、如在本條所指之期間以外作出告知,則自房地產或部分空置之月起至作出告知之第十二個月為止之該段期間,在扣除或撤銷時按比例不予任何考慮。
三、房屋在空置期間並無透過文件或任何其他廣告招租者,為著都市房屋稅之目的,不視為空置。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無說明理由
- 量刑
- 暫緩執行徒刑
一、對於欠缺《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中選擇所科處之制裁及其份量之依據,該法典並沒有規定這意味著合議庭裁判無效 —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
二、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法官權利和義務,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三、若要暫緩不超逾三年之徒刑,須得審判者能於裁判之時而非犯罪之時對嫌犯的行為作出有利的預測判斷,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 不動產出售預約合同
- 委任
- 將來財產的出售預約
- 不確定擁有權之財產的出售預約
- 初端駁回
- 訴訟明顯不成立
- 《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
一、法律規定了不動產的買賣預約須在相關預約人簽名之文書內作出,方為有效,該等法規沒有排除某位預約人正在透過簽署預約合同的行為而履行一個實際委任的法律假設。
二、若在預約合同的文本中,沒有任何書面記載表示預約出賣人正以他人的名義或作為其代理人行事,該等事實並不意味著該預約出賣人在簽署該等合同時不可能是別人的代理人。
三、另外,在法律上有可能存在將來財產或甚至不確定擁有權之財產的出售預約。
四、如果沒有確定的資料能得出結論認為原告的主張明顯不成立,那麼法官不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作出初端駁回,若無其他法定理由妨礙的話,應該讓原告在隨後的辯論聽證及透過其能力範圍內的全部證據方法來證明起訴狀中關於有爭議之實體關係方面的條款。
- 判決無效
- 分割協議
一、所作的判處有別於所請求的事項將導致判決無效。
二、當在上訴中發現有關無效,而該無效情況並不影響對事實事宜作出的裁判時,上訴法院得(應)作出新的法律裁判。
三、如在合法有效的分割協議中有所約定的話,那麽夫妻雙方為一不動產之共有人的事實並不妨礙將該不動產判給其中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