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法裁決的理由說明
- 欠缺指出法律規範
- 中止財產清冊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70條第1款
一、無法認同帶有先驗論性質的論點,即認為法院裁判未指明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僅導致該裁判因無理由說明而構成無效,因為這一切均取決於相應裁判中理由說明的內容。
二、如法院認為不適宜在財產清冊程序中就關於存在著被聲稱由財產所屬人遺留的一項債權且該項債權由遺產管理人在財產清單中描述為遺產的唯一款項的問題作出決定時,應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70條第1款之規定及相關效力決定中止該程序。
- 著作權
- 權利的移轉
- 法院的自由心證及其範圍
一、在公佈於1972年1月8日《澳門政府公報》上由第46.980號法令核准的之前生效《著作權法典》的框架內,著作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後者又被稱為精神權利,財產權可透過任何法律接受的方式進行移轉;人身權只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移轉。
二、無任何限制形成事實情狀,即作品著作人將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了旅遊局,依據《著作權法典》第5條第2款的規定,後者可以“透過任何法律接受的方式”轉移該等權利。
- 因事實前提錯誤而違反法律
- 適度原則
- 因欠缺法律要求的文件而禁止進入澳門
一、面對的是一名中國公民,當他被警察當局截查時,所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是一本護照,當中並沒有附有可以顯示其在本特區的狀況及從中國出境正當性的有關蓋印或入境表。
二、驅逐和禁止入境本身就是緊急的決定,其根本有著秩序及安全預防的各種原因。
三、關於被採取措施 — 禁止再入境為期兩年 — 的適度性方面的事宜,只要不超逾明顯濫權或明顯錯誤情況的範圍,該問題是可以不受法院的監控。
- 試行調解
- 檢察院的決定
- 法院的決定
一、在檢察院辦事處正式作出試行調解後,檢察院司法官的批示在以下的情況下被視為默示駁回:在被告再次申請以進行新的試行調解之後,檢察院命令移送卷宗至初級法院展開司法階段,並且該申請只能作為向作出該決定的司法官的上級提起聲明異議的標的。
二、即使已經處於司法階段,但絕不妨礙雙方當事人尤其根據善意原則進行司法以外的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