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上訴的理由闡述.結論
- 非故意犯罪
- (因結果加重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一、上訴結論只應當是上訴理由闡述書文本中援用之依據的摘要。
二、將不存在之物(因上訴理由闡述範疇內未作陳述)作成的摘要,不具重要性,而上訴理由闡述中作了陳述,但遞交結論中未載明者也不重要。
三、在非蓄意犯罪中有三個要素:
— 以故意方式作出的“基本犯罪”;
— 被指控以過失作出比意圖作出的犯罪更嚴重的“犯罪結果”;
— 兩項犯罪的“融合”。
- 販賣麻醉品罪
- 刑罰份量
- 麻醉品之量值
一、在刑罰份量方面,根據《刑法典》第65條,法院被賦予非擅斷性的自由範圍,在刑罰上限及下限之間,結合該限度內刑罰的其他目的,根據罪過確定具體刑罰。
二、在販賣麻醉品罪之具體刑罰份量中,麻醉品之量值是考慮不法性程度之重要因素之一。
- 禁止的證據價值衡量
- 無效
一、在聽證中調查或審查的證據,方在審判中有效,尤其在法院心證的形成中有效。
二、如不屬可以接納這種“聲明”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合法證據的情形,就不能運用其他途徑確認它是對於發現事實真相屬必須的資料,從而由以程序調查員的身份介入案件的其他證人確認。
三、法院在指明用於形成心證的證據時,明確表示“法院心證基於…尤其證人確認僱主自認了沒有支付解約賠償及所欠工資的事實”,明顯違反了禁止的證據價值衡量規則。
-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
- 違反再次進入澳門之禁令
為構成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犯罪,只要被驅逐之人自由、有意識、蓄意且知悉相關不法性的情況下違反禁止再次進入澳門的命令,(該命令)在被違反之日仍具有權限當局發出時的有效性及效力,即足夠。
- 聲請展開預審
- 《刑事訴訟法典》第27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270條第1款應作目的論解釋,以便也容許尚未成為輔助人之一名主體/受害人,得按該規範聲請展開預審,只要該主體在提出這項預審聲請前,已提出成為輔助人之聲請,即使以獨立及分開的方式提出該聲請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