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紀律懲戒權失效
- 未聽取嫌疑人陳述
- 事先聽證
- 紀律程序
- 違反紀律
- 熱心義務
- 事實前提錯誤
- 加重情節
一、《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28條中規定的期間約束預審員按照規則進行行政程序。若不遵守此規定,則後果僅為追究預審員本人的紀律責任,對實際行為卻無影響。
二、在紀律程序中,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的組織方式特殊。在本處罰程序中,紀律程序中的指控通知使申述權得到了實現,而無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的規定,在作出最終決定之前再對嫌疑人進行聽證,因為本法律並非旨在適用於紀律程序。
三、違紀行為指公務人員或行為人違反其所受約束的一般或特定義務而犯下的有過錯事實。
四、違紀行為包括以下實質因素:公務人員或行為人做出某行為、行為不法、因其所犯過錯而應受譴責。
五、以下為違紀行為的要素:
(一)公務人員或行為人的某一行為;
(二)由於違反與所履行職務有內在關聯的某些一般或特定義務,因而此行為是不合法的;
(三)以對譴責的判斷為基礎的心素和過錯。
六、熱心之義務,係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具備及增進其技術知識、掌握及改善其工作方式”— 同條即第279條第4款。
七、對於負有正確適當使用及保管武器的特別義務的警員來說,由於他未能按照嚴令要求盡心保管其武器,因此其行為顯然有過失。
八、丟失槍支一定會給部門帶來損失,因為警察局會派遣警員去尋找。因此,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b項中加重情節的規定。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量刑的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
一、若沒有按《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的規定為實施制裁的選擇和幅度說明理由,同一程序法也不會使合議庭裁判無效。
二、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瑕疵只有當明顯發生將互不相容的事實視為獲證實,或者當違反受約束的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操守時方存在,且應當可以為普通人所察覺。
三、若上訴人的意圖僅為表示其不同意合議庭對事實的審理,則上訴應被駁回。
- 指出被違反的規範
- 刑罰
- 暫緩執行罰款處罰
-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處罰
一、如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中提出的結論是:“根據《道路法典》第58條適用澳門《刑法典》第49條的規定以進行衡平考慮,本應暫緩執行罰金以及禁止駕駛的刑罰”時,應認為上訴並沒有遺漏《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規定的以暗示的方式指出違反的規定。
二、在確定刑罰的具體刑幅時,法院可以在法定刑幅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間自由裁量。
三、1995年《刑法典》不允許暫緩執行罰款處分。
四、《道路法典》規定,對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輕微違反,必須施加一項中止駕駛執照效力的附加刑,且此刑罰不可中止執行。
- 定居申請
- 申述權
- 透過對意見書默示準用的行為理由說明
- 行政當局在給予定居權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一、每當行政當局有機會對私人提供的所有爭議及證明要素作出調查和評估時,及如果在由私人按其意願而提起的行政程序的情況中,其在提出申請有機會被行政當局聽證時,那麼就沒有必要對利害關係人聽證。
二、所作出的行為有理由說明的印記,就必然作出了理由說明,因為準用了向被上訴實體呈交的意見。
三、行政當局有自由從某一判刑得出後果,即使該判刑獲得暫緩執行並已過了緩刑期限亦然,以及還可以從某一刑事調查得出後果,即使調查因時效而被歸檔處理亦然,從而根據預期的目的評價該人的人格,這是要彰顯與維護公共安全及秩序相關的法益。
四、當自由裁量權是基於某一目的(法定目的)而被賦予時,須要分析擬貫徹的目的(真正目的)是否與該目的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