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梁祝麗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梁祝麗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司法援助
- 前提
- “求助法律及訴諸法院”
一、聲請人不持有在澳門“居住”(“包括暫時居住”)之身份,僅具“旅遊者”身份,就不具備第41/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前提之一,故應駁回其司法援助。
二、“居住”或姑且稱之“居住權”(“包括暫時性居住權”)之概念,與“旅遊者”(僅持有“逗留權”者)的地位完全不同,後者是現聲明異議人曾(或現在)持有的唯一身份。
三、這種居住要件,絲毫不妨礙“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之權利),因為有關事宜與此權無關,目的只是將司法援助限惠於澳門居民。
- 因武器情節的加重搶劫
- 持有禁用武器
- 表面競合
- 一事不再理
一、如果嫌犯暗藏法律上視為禁用武器的刀子以實施搶劫則具備《刑法典》第262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持有禁用武器罪與該法典第204條第1款、第2款b項及第198條第2款f項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搶劫罪之間的表面競合(而非切實真實競合),正是因為這種持有(武器)是後項犯罪的基本構成要素。
二、不同的見解意味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況且,以此情節(武器)加重的搶劫罪已經吸收了持有武器罪狀面對侵害身體完整性或人之生命這一最終危險而擬作出之保護。
- 羈押
-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
對於科處羈押,《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並不要求同時具備a、b、c三項規定的危險以採取羈押措施。
- 行政行為效力之中止
- 積極行為
- 消極行為
- 考試投考人的淘汰
- 《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
- 行為的不當執行
- 預先執行的特權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規定,要中止一種行政行為的效力,該行為必須且至少是具積極內容的行為,或針對中止物件呈現積極方面的具消極內容的行為。
二、從大體上說,積極行為是指加給利害關係人的負擔或責任之行為,而消極行為則是以拒絕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為標的之行為。
三、被典試委員會淘汰的利害關係人針對進入公共行政機構公開考試投考人最終名單提出的上訴,而拒絕受理該上訴的行政行為,毫無疑問是典型的純粹消極行為或具有純粹消極內容的行為,絕對不能成為積極行為或具有積極方面的消極行為,因為這一行為沒有強加給這位利害關係人任何司法及本義方面的負擔或責任。
四、作為實施行政行為的結果,這位利害關係人之淘汰被確認,對其法律範疇不帶來任何消極變化,其原因恰恰是僅僅報名為考試投考人,不能得到在沒有參加最終考試的情況下被錄取的主體權利,也沒有肯定被允許競考到底的法律期望,因為其候選人資格可能遭到行政當局的拒絕,因此,被淘汰僅僅是其個人而不是司法上的被允許競考到底的願望落空,所以在被淘汰後,由某些權利和義務組成的法律範疇仍維持原樣。
五、但是,中止上述淘汰決定的效力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即使中止是可能的,這也僅僅意味著淘汰決定的凍結,但永遠不會具有導致做出相反的,也就是錄取被排除在競爭之外的利害關係人的行政決定的效力。
六、《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立法理由是:避免在司法上訴最終做出決定前或做出決定過程中,利害關係人必須立即承受積極行為或不單純的消極行為的積極方面強加的責任或負擔(中止效力的要求),這有利於利害關係人在上訴中勝訴的可能性,因為如無中止之可能,按照澳門《行政訴訟法典》第22條規定的先予執行的特權,他必須服從於行為的執行。
七、如果一項行為不能依法中止效力,就因無效用而不必審理,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提出的了解行政當局是否以不當方式執行此行為之問題。
- 行政行為效力之中止
- 《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
- 積極行為
- 消極行為
- 非本地勞工身份卡之拒絕發出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規定,如一項行政行為效力可被中止,該行為必須首先及至少是一項具積極內容的行為,或者是一項具消極內容之行為,但該行為含有可被中止的積極方面。
二、一般而言,積極行為乃對利害關係人施加一項負擔或責任之行為,而消極行為的標的是否決利害關係人的訴求之行為。
三、不批准發出非本地居民勞工身份咭的行為是一項無積極方面之具消極內容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