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2/2005 284/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無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 事實方面的裁判
      - 法院心證
      - 合議庭裁判無效

      摘要

      一、判決的理由說明不僅要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之事實及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之證據,還要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二、對理由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的闡述旨在知曉法律在本案中是否得到正確應用,以確保符合邏輯及理性的訴訟程序。
      三、對於法律方面的裁判來說,闡述作為裁判依據之理由是法律依據,屬於事實的法律架構。而對於事實方面的裁判來說,應闡明允許審理合議庭的心證,或應在裁判中提及能使我們在決定法院心證的形成的科學理由方面得出結論的那些證據。
      四、因缺少理由說明,即合議庭沒有闡明裁判理由,而產生合議庭裁判無效的情況,因為這樣便無法審理合議庭形成心證的科學原因。
      五、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評價證據是法院的自由,法院的自由心證不受審查。
      六、法院沒有按照卷宗所載證據對事實作出裁判,應特別說明裁判理由,即簡要闡述允許審理形成心證之科學原因的(事實方面)裁判的理由。
      七、合議庭裁判因缺失而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該法典第360條而無效。須重新審理事實,以審理形成心證的科學原因。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2/2005 225/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2/2005 264/200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判權終止原則
      - 平常上訴
      - 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摘要

      一、裁判一旦作出,有關已作出判決或批示之問題的審判權便立即終止,因此法官即使在通知之前也不可主動變更已作出的裁判。
      二、法官即使在剛一作出裁判或經過一段時間後因形成錯誤心證而感到後悔,也不可修正這一可能存在的錯誤。對於法官來說,這一裁判不可碰觸。因此僅可通過上訴作出修改。
      三、審判權終止原則顯然並不妨礙法官在程序中繼續行使不試圖變更或修改已作出之裁判的審判權。法官可以也應該解決嗣後出現的、不對已作出之判決或批示產生影響的問題及事項;例如,法官應證明有關針對其裁判之上訴的提起和遞交的所有行為。
      四、雖然裁判一旦作出便對法官(裁判書製作法官)來說不可碰觸,但如果有可能針對其提起平常上訴便不可以說是構成裁判已確定的案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2/2005 276/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不足
      - 販毒罪
      - 吸毒罪
      - 麻醉品的數量

      摘要

      一、對於為事實作法律定性和具體量刑而言,對麻醉品物質進行定量是首要的,或者說,對於納入第5/91/M號法令第8條還是第9條規定的罪行而言,是具決定性的。
      二、對於吸毒罪(第23條)判刑來說,沒有數量上的限制,而販毒罪(第8條)是要處罰第23條規定情況之外的不當持有麻醉品,如果持有的數量屬少量,那麼就依據第5/91/M號法令第9條進行處罰。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之事實事宜不足的瑕疵是指法院因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使得法院認為獲證實或/和不獲證實的事實不足以支持法律決定,或者說事實不足以確定作出法律決定,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書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
      四、在嫌犯持有麻醉品用於出售和個人吸食時,法院應該查明用於吸食和用於提供給第三人的準確數量,或至少其中一個;當即使進行了調查,但還是無法查明時,應該解釋為何無法查明並繼而適用對嫌犯最有利的法律。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12/2005 199/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控訴和辯論原則
      - 持武器一般搶劫、加重搶劫及侵入住宅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
      - 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一、如果原審判決認定核實了《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f項中規定的定性情節,只要給予嫌犯行使其關於重新定性的辯論權的機會,並且只要此定性情節是源自控訴和已證實事實載明的侵入住宅(第198條第1款f項),則上訴法院得以另一定性情節為依據,進行變更。
      二、若要將事實定性為使用顯露或暗藏之武器的加重搶劫罪,則一定要查驗涉及的物品,並且調查其是否有令人生畏的特性。這在納入加重搶劫罪中也是一重要方面。
      三、相關的定性邏輯並不著重考慮武器對犯罪受害人的實際和可能影響,而是主要在於行為人揭示的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這一客觀指標。
      四、在確定刑罰之份量時,法院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有必要調查不法行為的嚴重性、行為人的過錯以及刑罰對,不法份子的影響。
      五、如果融入社會的某人偶然作出行為的不法程度低,過錯較輕,並且其中包含情緒變動的特殊情節,則可能進行刑罰的特別減輕,但並不一定要暫緩執行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