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 搶劫
- 緩刑
一、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之解釋及適用中,必須排除一種極端主義觀點。
二、對於《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基本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很少緩刑,因為這種犯罪類別之一般預防有高度必要性。
- 請求執行人申請中止執行
- 受領證書之提交
- 執行費用
一、在執行之訴待決期間,如果被執行人在訴訟程序之外支付了被申請執行之金額,且請求執行人告知法院已收取了債權但卻沒有同時附入或無法附入受領證書,則訴訟費用由被執行人支付,因為訴訟費用因其而產生。
二、債權人作出具權限之聲明後,法官應中止執行並命令對訴訟程序進行結算,以便計算訴訟費用。
三、僅當請求執行人捨棄執行時,訴訟費用才由請求執行人負責(《民事訴訟法典》第180條)。
- 假釋
- 犯罪的一般預防
-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
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為著給予假釋而要求的實質要件,有關以法律秩序之維護及保護這一不可放棄的最低要求形式的犯罪一般預防之考慮。
二、對於囚犯服刑完畢之前獲釋對澳門社會可能造成的或有影響作出客觀評估後,如不能認定提前釋放囚犯不影響本地社會對於因其觸犯被判之罪而侵犯的刑事規範之效力及有效性之信任與期望,就應當認為《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實質要件不具備,因此,不論是否具備第56條第1款a項要求同時具備之其他實質要件,不能給予其假釋,即使具備該條第1款引言等處訂定的形式前提亦然。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 證據不足
- 審判者的自由心證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一、與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不同,證據不足以支持視為確鑿的事宜,不屬上訴法院重新審查的範圍,因為它與《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審判者自由心證原則有關。
二、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與審判者及上訴人本人之間就事實裁判或有的岐見毫無關係,因此,後者不具任何司法上的重要性。顯然這種岐見在司法上也屬不重要。
- 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 事實事宜不足
- 罪過的酌科
- 法律事宜
- 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一、按照嫌犯(在其罪過之終局裁判之前)推定無罪之原則,法律沒有對嫌犯規定舉證責任;嫌犯有權在審判中保持沉默。
二、嫌犯不應在審判中沉默而受損害。但這並不排除嫌犯指出容許適用對其更有利法律的事實。
三、證據審查自由是不可審查的,除非證據審查中有明顯錯誤,即對於普通人而言,實際獲證實者抵觸視為獲證實者。
四、只有當法院因未查明事宜,而未將納入訂定罪狀的刑事條文之全部有關事實視為獲證實,換言之,當事實事宜查明中存有漏洞,該漏洞妨礙法律上的裁判;當可以認定捨此就不可能得出已經得出的法律上的解決辦法時,方存在這種不充足。
五、按視為證實的事實確定嫌犯的罪過程度,是一個法律問題。
六、當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視為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事實及未獲證明的事實與事實事宜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之間發生不相容時,方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