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所得補充稅
- 稅額徵收憑單印花稅
- 《所得補充稅規章》及其第21條f項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8條的規定,對所得補充稅的稅額課徵的稅單印花稅,根據同一規章第21條f項的規定,應定性為營業的費用或損失。
- 紀律程序
- 人身自由
- 法院辦事處的官僚程序
- 事實納入處罰條款及其司法上的可審查性
- 紀律處分的科處、選擇及措施中的自由裁量以及其司法控制
一、人身自由是極其寶貴的財富,不能因為法院辦事處之官僚程序而有所犧牲,否則應為此提起紀律程序;
二、關於將事實納入一般處罰性條款,行政當局的活動因屬受約束的活動且因為這項套入的任務取決於法律的解釋及適用,故行政機關的活動須受法院的審查,而對此審查特別是法院的職責;
三、然而,對於紀律處分的科處、選擇及措施就不能相題並論,因為在此範圍內存在著被上訴實體的自由裁量,表現為在作出或不作出處罰行為之間的選擇,以及在多個可能的種類及措施之間挑選;
四、因此,在有關尺度內科處的處分之公正性無須司法控制,對於有關處罰的確定,法官不可將其審查權凌駕於獲授予紀律懲戒權的機關的相同權利上,除非存在明顯錯誤、明顯不公正或者在科處的處分與觸犯的紀律錯失之間明顯失度之情況,因為無論是何種情況都不可能將脫離公正原則及適度原則的行政當局的行為正當化,更何況該些原則仍然指導著行政當局的行為。
- 外地勞工之聘用
- 不合理性
- 不適宜
- 形式上的瑕疵
- 無說明理由
- 違反法律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適度原則、公平原則和辯論原則
一、外地勞工聘用之許可表現為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作出的一個行為,而該權力是為了某一特定目的(合法目的)授予的,須分析謀求之目的(實際目的)是否與該目的相吻合,且遵照2月1日第12/GM/88號批示,可以得出結論,保護本地勞工是在許可或拒絕輸入外地勞工過程中謀求的目的之一。
二、法律授予被上訴實體外地勞工聘用權限的目的不一定與尋求聲請得以批准的私營機構的具體目的相一致。
三、形式上的瑕疵是指基本手續之遺漏或指法定形式之絕對缺乏。因此,形式和手續是有區別的。狹義的形式是指行政機關表示意思之形式;一項決議,一條法規可採用,例如,書面方式,來作為行為的外在表達方式;而手續則理解為法律規定須遵守的一切步驟,旨在保證行政決定的正確形成和尊重個人的主觀權利和正當利益。
四、如能清楚地知悉批示的認知及評估思路以及導致具體決定的理由時,該批示就有理由說明,理由說明必須是明確、清楚、充分和具連貫性的。
五、行政行為之法律上的理由說明,不必指明法定條文,指出法理學說或行為所依據的原則即足夠,只要行為的相對人容易知道具體適用何種制度。
六、透過勞工暨就業局就業輔導組未能聘用並不意味著沒有可聘用的本地工人,否則會認為所有的本地勞工之聘用均須透過該輔導組進行,而(事實上)並沒有任何規定一定要如此。
七、聘用外地勞工之可能性是一項例外,具適當的並以具備特定要件為前提,賦予有權限實體自由裁量權以便許可或不許可這種聘用。
八、《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提及的不合理性,(尚可以“完全”來形容),應當這樣理解:給予行政當局一個自由的空間,以維護自由裁量權的本身界限,特別是無私、平等、公正、適度或《行政程序法典》所載其他原則的內部界限,從而制止倘有的濫用情況。
九、沒有違反辯論原則:當被上訴決定對上訴人提出的請求表態,就排除了欠缺對上訴人聽證的辯駁基礎,因為上訴人在提出其所述的請求時,有機會被聽取意見。
- 本票
- 執行憑證
- 遲延利息的利率
2001年9月7日到期的本票產生的遲延利息的利率訂定為9.5%,直至2002年2月12日(而非2002年4月1日),自該日起利率依6%計算。
- 本票
- 執行憑證
- 遲延利息的利率
2001年7月24日到期的本票產生的遲延利息的利率訂定為9.5%,直至2002年2月12日(而非2002年4月1日),自該日起利率依6%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