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4/2003 32/200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加重)詐騙罪
      - 慣常性
      - 經濟上陷於困境
      - 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一、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了“加重詐騙”情形,按損失金額(第3款、第4款a項)、行為人慣常行為(第4款b項)及受害人所處的經濟狀況(第4款c項)而加重處罰行為人。
      二、詐騙中的“慣常”的前提是“慣常犯罪”或“經常作出”這種犯罪。因為多種不法行為的複合性揭示一種以詐騙所得謀生之生活方式,例如詐騙者之情形,這一點屬重要。
      三、在評價詐騙罪之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時(為著第4條c項之效果),法院不應過分注重財產侵害的客觀價值,而應在受損害人具體財產狀況中衡量,即損失之“金額”無關緊要,受害人因詐騙所處的經濟狀況才重要。
      四、即使經按照執行監禁的排他考慮評價後,對於犯罪者的預測是有利的,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的必要性阻止緩刑,也不應當命令緩刑。
      因此,如面對有關犯罪,應認定一般預防的必要性是緊迫的(鼓勵相信刑事規範是有效的及生效的,深化市民的法律價值意識),不能暫緩執行監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4/2003 127/200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司法裁判上訴之標的
      - 理由說明不充分的行為之撤銷

      摘要

      一、司法裁判上訴標的由有關陳述的結論界定。
      二、行為的理由說明不充分招致該行為因無理由說明之形式瑕疵層面上的可撤銷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249/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銀行保密
      - 保密的司法免除
      - 司法命令狀
      - 命令狀的形式
      - 司法命令
      - 免除銀行保密的理由
      - “嚴重犯罪”
      - 受保護的利益

      摘要

      一、法律規定信用機構須承擔銀行保密之義務,該義務只能透過“司法命令狀”免除。
      二、司法命令狀須含有一項決定職能範圍在澳門境內之實體應履行之訴訟行為之命令。
      三、如刑事預審法官不僅在偵查卷宗中作出批示“決定免除對於以…姓名開立的銀行帳戶的銀行保密…並命令澳門有關銀行在10日期限內向廉政公署直接提供有關…之資料”,還在其簽署並發送該實體的“公函”中插入案件中作出的批示的相同內容,則該公函不能不必然包含一項命令,應作為司法命令狀予以遵守。
      四、在處於“司法保密”階段之刑事訴訟中,按《刑法典》第76條,不存在理由向已被免除銀行保密義務之實體告知免除銀行保密之原因。考慮到法律不應要求最高手續之行為之性質及特徵,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卷宗中作出的訴訟行為本身之合法性。
      五、“銀行保密之保護應讓位於刑事偵查及行使處罰權之公共利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211/200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聽證日期
      - 強制出庭
      - 向本人作出通知
      - 告示通知
      - 欠缺通知
      - 最後居所
      - 審判無效

      摘要

      一、法律要求在普通程序審判中嫌犯必須到場,不到場構成不可補正之無效。
      二、法律還要求聽證日期之通知須向嫌犯本人作出,只有當與其本人接觸及郵寄方式顯得無效,方可進行告示通知。
      三、如卷宗中載明已知最後居所,不肯定被通知者是否不在本特區,或者未用盡一切可能途徑及手段取得其下落之資料,應認為告示通知不當。
      四、如告示通知不當,則指定聽證日期之通知應被視為未作出。相應地,此舉構成因嫌犯缺席的不可補正之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03 239/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親權之規範
      - 家庭居所

      摘要

      在一項規範親權之訴中,如果未查明法院據以作出裁判之情勢有任何變更,且該已轉為確定的裁判透過裁定,已賦予被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女兒繼續在作為“家庭居所”之單位內居住的權利(該單位是因勞動合同而發放給聲請人),那麼,聲請人在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時,就不得主動放棄“住宿權利”並選擇收取租金津貼。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