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起訴狀欠缺法律上的理由.不當
- 勞務提供合同
- 瑕疵履行
- 瑕疵履行的法律效果
- 就不履行合同提出抗辯的可能性
一、欠缺指出(甚至未以簡要方式指出)法律上的理由(c項),並不引致不當(第193條),而僅導致不當情事。如法官認為正確,得約請對起訴狀予以補正,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64條之規定,此類遺漏本身根本不能自我證明屬合理。
二、民法不對提供服務合同獨立作出調整,而是透過對委任合同的調整而為之(1966年《民法典》第1161條a項)。因此,原告有義務依據第1161條a項作出與所請求的給付相對應的行為(即工作之成果),而被告則有義務依據該法典第1167條a項向其支付回報。
三、瑕疵履行一項給付是一項給付在實體上的惡劣執行。當債務人之債未被完全履行,即存在對債的不完全履行時,便存在有瑕疵履行。這一概念的重點在於損害並非來自欠缺給付或其拖延(遲延),而是源自所作出的給付的瑕疵、缺陷或不當情事。
四、與部份履行(《民法典》第793條及第802條)所產生的情況不同的是,法律並不按一般規定對有瑕疵履行予以處理,而只是在《民法典》第799條第1款中模糊地有所提及。
五、依據《民法典》第1220條起之規定,在有瑕疵履行之範圍內,將承攬合同特定的及本身的規範類推適用於提供服務之無名合同,是正當的。
六、在瑕疵履行的情況下,只要有可能,債權人便可以拒絕給付並要求一項新的、準確的給付,還可以要求取消不符合之處或瑕疵,亦可以按照某些規定按比例減少對等給付,或者在對不準確給付已不感興趣的情況下,解除法律行為。
七、至於債權人有無可能就另一方之不履行提起抗辯並拒絕其給付,有關的解決辦法應以解除合同的有效原則為指導(參閱第793條及第802條),但不必嚴格服從解除合同之可能性所取決的要件,而是必須注意有關善意的規定。
八、適用於有瑕疵履行的制度取決於若干因素,尤其是法律行為的種類、債務的宗旨以及每一具體情況的本身情節,這些因素均要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謹慎審查,即:履行債務時,當事人均須以善意為之(《民法典》第762條第2款)。
- 刑事上訴
- 理由闡述的結論
- 因酒精影響的輕微違反
- 反證
- 可補正的無效
- 就無效提出爭辯
- 特別程序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不僅規定上訴人有義務製作理由闡述結論,還有義務按照並符合其理由闡述製作結論,否則認為沒有作出摘要,法院不負責審理提出的問題,但顯然不妨礙法院依職權審理之。
二、在行使職責中目睹輕微違反的治安警察局警員製作的實況筆錄,在法院具取信力,且等同於控訴。
三、檢察院將視為轉錄之實況筆錄作為控訴,以及法院接收該控訴均是合法的,不能指責其無提起控訴。
四、按《道路法典》第94條,當呼氣中酒精測試結果為陽性時,應由嫌犯立即聲請反證。
五、在輕微違反程序中,《刑事訴訟法典》第107條規定的任何一項無效,應在“聽證開始”時立即爭辯。
- 交通意外
- (重)過失殺人罪
- 刑罰份量
- 暫緩執行刑罰
一、在確定刑罰份量時,澳門《刑法典》第65條採用“自由邊際理論”,按照該理論,應當在刑罰的最高限度及最低限度內,結合此限度內的其他刑罰目的,按照罪過確定刑罰。該“自由”不是“任意妄為”,而首先是“在司法上及法律上受約束的活動”,一項“真正的法律適用”。
二、即使按照執行監禁的排他考慮作評估,對犯罪人的預測是有利的,如果預防及譴責犯罪的必要性阻止緩刑,也不應當命令緩刑。
三、在駕駛中觸犯的重過失殺人罪的行為人/嫌犯被科處的監禁不應被暫緩執行。
- 判決的通知
- 在合議庭裁判宣讀時在場
- 上訴
- 辯護人之通知
- 上訴期間之計算
- 提前上呈
一、判決的通知應當向嫌犯本人作出。
二、雖然嫌犯在第一審審判聽證時到場,但合議庭裁判書的宣讀時未到場,不能認為已透過通知其辯護人而被通知判決。
三、僅判決之親身通知對於計算上訴期間以及裁判轉為確定方屬重要,故排除了辯護人接收判決通知以便自此查明裁判轉為確定的時刻之可能性。
四、嫌犯在判決宣讀時未到場,也未被親身通知判決,其辯護人提起的上訴屬提前上訴。
- 交通意外
- 精神損害之損害賠償
一、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應顧及損害範圍及嚴重性,行為人過錯程度,行為人及受侵害人之經濟狀況及案件其他情節,按衡平原則定出,應當試圖找到盡可能提供受侵害人能中和所受痛苦的愉悅快樂時刻之金額。
二、因此,已經證實交通意外對受害人造成右側顳骨骨折,應當接受兩次腦外科手術,需361日治癒,遭受生病、醫生檢查及兩次外科手術之身心痛苦,現遭受20%部分永久無能力,在事發之日只有35歲,身體良好,沒有任何缺陷,事故起因於嫌犯的排他過錯,以此等精神損害的名義定出25萬澳門元的裁判無可非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