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04 37/200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司法上訴之駁回
      - 上訴權之失效

      摘要

      如果上訴理由之成立僅僅意味著所爭執之行政行為可被撤銷,那麼在上訴權已經失效的情況下,應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04 167/200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所得補充稅
      - 可課稅利潤
      - 升值的證券組合沽售後所得利潤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得利潤
      - 屬地原則
      - 與商業活動的聯繫

      摘要

      一、所得補充稅是以工商業活動全年經營所得純利,即實際取得的利潤為課徵對象之直接稅。
      二、第19條指出“任何來源的收益或利潤”時,不是指利潤或收入的(稅務來源)地,而只是指產生利潤或收入的經營活動之來源。
      三、按照《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證券組合沽售中取得的利潤可予徵稅,只要這些所得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的經營活動有關,故有關利潤應被視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04 54/200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及其第33條
      - 作為治安措施的禁止進入澳門
      - 香港警方的資料

      摘要

      一、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一項治安措施,因其目的在於介入可能危及與維持澳門公共秩序及安全具體相關的一般利益的個人活動的開展,而這些利益可因非澳門居民的入境及逗留而被危及。
      二、經閱讀該法律第33條第1款的規定後明顯得知,只要有“資料表明”某一名非本地居民存有b項及d項等款所指的強烈跡象就足以禁止該人進入澳門。確實,因為不是本澳居民,這些跡象來自可信任實體的消息,尤其是來自澳門以外警察實體提供的資料,就是合乎邏輯和正常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04 45/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公示傳喚被告
      - 檢察院的傳喚
      - 不到庭的效果
      - 欠缺辯論及審判聽證
      - 無效

      摘要

      一、《民事訴訟法典》第404條及第405條規定絕對不到庭的情況,當中被告不作申辯,不委託訴訟代理人,亦不參與訴訟程序,被推斷為已依規則向其本人作出傳喚。
      二、如傳喚是以公示傳喚作出時,並不能以核實存有不到庭的一般效果作為後果,因為傳喚非向被告其本人作出。更不用說由檢察院代理,其參與只基於法律的效力,產生把原告分條縷述的事實視為承認的效力。
      三、被告被公示傳喚並直接作出終局裁判,但之前卻沒有定出辯論及審判聽證日期,證實是ㄧ項主要手續程序的遺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3/2004 189/200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上訴法院的裁判義務
      - 針對裁判書製作法官批示的聲明異議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0條第1款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 當事人能力
      - 分層所有制之都市房地產的分層建築所有人大會
      - 實際管理人
      - 帳目的提交義務

      摘要

      一、上訴法院僅有義務就上訴人在其上訴狀結論中具體提出的問題加以裁判,沒有義務審理上訴人為支持其提出的請求得直而援引的所有理由是否正確。
      二、未受到裁判書製作法官之批示具體損害的當事人,不得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20條第1款,針對該批示向評議會提起聲明異議。
      三、如果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陳述中實質性提出的所有問題已經被原審法官透過被上訴的裁判文本中闡述的觀點充分駁斥,則中級法院只需依據相關規定(尤其是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所允許者),透過完整準用該裁判之理由而駁回上訴。
      四、一個分層所有制的都市房地產的分層所有人大會,具有成為訴訟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因為它是一個類似獨立財產。針對有關樓宇的實際管理人,該分層所有人大會還具有提起提交帳目之特別之訴的合法性。
      五、為某一樓宇實際行使本身管理職能的任何實體,即使事先未被相關的分層所有人大會合法地指定為該樓宇之管理人,亦有義務向該大會提交管理帳目,因為在提交帳目之義務上,不論管理之依據是什麼,最重要的是對完全屬於他人之財產或同樣屬於他人之財產進行管理這一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