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非法移民
- 違反禁止再入境之命令罪(第2/90/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
一、正如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所規定,“驅逐令”不僅應當載明執行期限及遣返地,還應確定禁止有關人士再入境的期限。
二、“禁止再入境的命令”與隨後取得或不取得允許被驅逐出澳門的人士入境之文件完全無關,(所謂禁令絕對不取決於是否持有該等文件),這就是說,即使已被驅逐的人士持有該等文件,禁止再入境的命令仍然維持,如果在禁止再入境期限內入境,將觸犯該罪。
三、如該驅逐令上遺漏確定禁止再入境之期限,法院不能擬制該期限並認定嫌犯在該期限內再入境,因此,必須判其被歸責觸犯的一項違反再入境之禁令罪不成立。
- 商標權
- 商標權之消滅
- 失效
- 欠繳費用
- 商標註冊之續展
- 額外費用之支付
一、商標權因不同原因而消滅:失效及欠繳費用。
二、除其他原因外,批給商標權所基於之期間屆滿時,即告失效。
三、為了續展商標註冊,利害關係人必須在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具權限當局申請所期望的商標註冊之續展,否則商標註冊失效,除非利害關係人依據法律規定,尤其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331條,指稱阻卻失效之原因。
四、在其商標權消滅的狀態下,聲請人在未依據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事先提交其申請的情況下,不得透過依照第306/95/M號訓令之規定而繳納費用的途徑對其商標權予以補救。
五、僅在已提交續展申請、但尚未繳納第306/95/M號訓令規定之費用的情況下,方得適用該訓令第4條之規定,因為這是消滅的另一原因。
六、第306/95/M號訓令第4條第1款規定的續展費用與額外費用之一並繳納,乃是用以補正商標權因欠繳費用而被消滅的原因,絕對不得被用作使延遲作出或欠缺作出的申請商標註冊續展行為有效。
